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事业的领导,加强学校教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教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教科研项目的完成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支持教职员工申请并承担各级各类教科研项目,鼓励跨专业、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联合及与国内外研究机构合作申请课题,并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条 教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按照《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管理细则》(附件 1)执行。
第四条 项目所属二级单位为已立项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做好项目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科技与校企合作部负责编制全校的教科研项目申报指南,统一组织和协调全院纵向教科研项目申报、评审、报送、检查、验收,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的审核、存档,以及科技档案、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科技工作的统计与上报。
第二章 科研项目类别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教科研项目包括以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的名义主持、参与的各级各类教科研项目。具体如下:
(一)纵向教科研项目
国家级:科技部、国家基金委(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教育部、发改委、全国哲社办、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立项的项目(不含下一级机构)。
省级:①科技部、教育部、发改委的下一级机构立项的项目;②除科技部、教育部、发改委以外的部委立项的教科研项目(不含下一级机构);③广东省基金委、社科联、哲社规划专项小组立项的项目;④广东省科技厅、教育厅、发改委立项的项目(不含下一级机构);⑤全国行指委、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立项的项目(不含下一级机构)。
市厅级:①除广东省科技厅、教育厅、发改委以外的厅部门立项的项目(不含下一级机构);②广东省科协、广东省教研院、广州市和深圳市科技局、发改委、社科联、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立项的项目;③广州市和深圳市以外的地级市科技局、发改委、社科联、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立项的项目;④中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会、全国高职高专校长联席会、全国行指委下属专指委、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立项有经费下达的项目。
校级:①本校组织立项的项目;②广州市和深圳市科协立项的项目;③广东省教育厅下属专指委、广东省高等教育学会(含职业教育研究会)、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学会、广东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立项的项目;④中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会、全国高职高专校长联席会、全国行指委下属专指委、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立项无经费的项目。
其他与国家、省政策相关的专项教科研项目,其级别经项目组申请,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研究界定其等级。
(二)横向科研项目
1.各类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科技服务类项目(含企事业单位利用第六条(一)款所列项目委托我校教职工承担,而我校为非参加单位的项目)。
2.通过招投标或购买服务获取的财政性规划类、专题调研类、科技服务与管理类项目,可按横向项目管理。
3.各级行业协会、学会下达立项或资助的科研项目(除企事业单位利用第六条(一)款所列项目委托我校教职工承担项目外)。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校外纵向教科研项目申报与立项
1.各级各类纵向教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立项工作由学校科技与校企合作部统一协调组织,各二级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项目的申报。
2.项目申请人应按照项目下达方的要求和规定格式,实事求是地提交项目申请有关材料。对于以申报人已有专利技术为基础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给予优先推荐。
3.项目第一负责人负责项目申报的实施工作,下达方有要求的申报材料需经项目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对于跨专业、跨学科、跨部门的纵向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审核。
4.二级单位(项目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报送学校科技与校企合作部形式审查,进入公示环节。形式审查合格后的项目由科技与校企合作部组织专家评审。
5.与外单位联合申报的科研项目,应在申报前签订合同、协议或意向书,明确各方分工、权利和义务,并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权益分享办法。
6.获立项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与下达部门签订科研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原件送交学校科技与校企合作部归档管理。项目第一笔研究经费到校后,由项目负责人办理登记手续,经科技与校企合作部审核后,报财务部予以项目登记,分配项目经费财务专项编号。
第八条 校级教科研项目申报与立项
科技与校企合作部发布校级教科研项目申报指南,收集申报书、公示、专家评审后确定立项项目。获得项目立项的项目,由科技与校企合作部统一办理开立手续。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立项
对于以学校名义签订的横向科研项目,要按照《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技类合同管理细则》(附件 2)签订合同,加盖科研合同专用章(具体见《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附件 3))。项目负责人办理登记手续,经科技与校企合作部审核后,报财务部予以项目登记,分配项目经费财务专项编号,经费到账后,需提供合同至财务部办理入账登记手续。所涉及的科研经费管理,按照《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对于所有新立项的项目,如原项目下达部门已对项目进行编号的,按原编号归档。其余则均由学校科技与校企合作部统一编号。所有纳入学校科技管理的教科研项目均由学校科技与校企合作部建立科技档案。
第十一条 对于我校离退休教职员工以及外单位在我校兼职并参与我校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项目研究,但不得作为以我校名义申报的教科研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 所有在学校科技与校企合作部完成登记备案、立项的教科研项目,均须录入学校科研管理平台,主要包括项目的开题、中期、验收,资金预算、使用、结算,通过科研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并作为各二级单位和个人的有效业绩,纳入工作量计算、岗位绩效年度考核、聘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申报科研业绩审核。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已立项的教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学校或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执行。项目所在部门要对项目实施所需的条件给予支持并督促项目组按研究计划开展工作,确保研究计划的完成。
第十四条 在纵向教科研项目下达单位的批文或计划任务(合同)书中,凡明确我校为合作单位的项目,按照纵向教科研项目进行管理,其他情况则按横向科研项目进行管理。横向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和管理。
第十五条 纵向教科研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批文或计划任务(合同)书中明确说明需设立子(分)项目的,在签订技术合作合同后可设立子(分)项目,但子(分)项目按降低一个级别处理。其他纵向教科研项目不予设立子(分)项目。
第十六条 为保证科研项目的质量,学校科技与校企合作部、项目所在二级单位负责对在研项目进行中期、年度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学校有权对未按要求开展研究工作或执行情况不好的项目采取情况通报、限期整改、撤项等措施。
第十七条 纵向教科研项目在研究计划实施中,凡出现对预期目标、研究内容等有重大变更的,须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告,办理审批手续,经项目下达单位批准后方能变更。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离开学校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负责人变更、承担单位变更或项目终止报告,经学校同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与项目委托单位协商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对于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检查不合格或无法完成的纵向科研项目,学校有权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对该项目予以终止、撤销,并追回剩余科研经费。
第五章 结题(验收)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教科研项目结题,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根据项目任务书(合同)及有关规定组织材料,经科技与校企合作部审核同意。其中:
(一)对于纵向教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任务书(合同)及项目下达单位的有关规定按时组织结题材料,报科技与校企合作部审核后,交由项目下达方验收后方为结题。
(二)对于横向科研项目,项目完成或到期后,应在 6个月之内办理项目结题(结项)手续。项目负责人填报《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技项目结题(结项)表》(附件 4),并提交以下任一材料:
1.委托方(合作方)出具的同意结题的证明;
2.符合合同约定结题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教科研项目应按任务(合同)书的要求完成,并办理结题验收手续。因故不能按时结题的,应提交书面报告及延迟结题申请书,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
第二十二条 根据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的要求,项目结题可以采取提交结题报告、验收、评议或鉴定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题后,项目组需按项目或专题立卷归档并将与项目有关的资料报送科技与校企合作部。科研项目档案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于纵向项目的归档,项目组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书、任务书、开题报告、调研报告、协议书、合同书以及专家推荐意见、主管部门的批示或批准通知书等;
2.项目研究资料,包括实验记录、分析记录、测试记录、数据、图片等,研究、分析、测试、质检、技术报告,科研论文、专著、专有技术、专利、鉴定、软件、图纸等,年度执行报告、总结报告、结题跟踪报告以及学术交流与人才培养情况;
3.项目结题验收报告、结题验收会议资料、结题通过批复、成果鉴定等。
(二)对于横向项目的归档,项目组应提供以下材料:
1.横向科技项目合同书或协议书;
2.《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技项目结题(结项)表》(附件 4)或相关结题(结项)材料。
第六章 成果、奖励及保密
第二十四条 已通过结题验收的教科研项目应及时申请科研成果评价。具体评价方式及程序根据项目任务来源及成果类别参照有关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科研成果在申请评价及公开技术内容之前应及时办理知识产权保护手续。
第二十五条 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在完成评价后,应在一个月内将评价资料报送科技与校企合作部,并及时进行成果登记。对于申报国家、省部、地市厅级科学技术奖的科研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人提出申请,经全体主要完成人同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后,提交学校科技与校企合作部按照规定要求报送。
第二十六条 申报科学技术奖的科研成果,应根据项目主要完成人员创造性劳动贡献的大小,实事求是地确定其在成果主要完成人序列中的排序,并由其在申报书有关栏目中签字认可。凡成果主要完成人对排列顺序有异议的,应在异议排除后方可申报奖励。
第二十七条 我校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且以其他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合作申报科技奖励时需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完整的报奖材料。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知识产权授权或登记及被有关索引收录的高水平论文等科技成果,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给予业绩认定及相应奖励。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科研成果完成人积极推广和转让有应用价值的科研成果;科研人员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转让应符合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的有关规定,并依法保证学校的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转让过程中损害学校利益。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若转化过程中产生新的科研成果,其转让或权益应以合同的形式确定。成果转让按照《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科研成果推广和转让活动的收益分配应兼顾学校、所在二级单位以及主要完成人三者的利益,收益分配原则上以主要完成人为主。
第三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国家、省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凡涉及泄露学校所属技术秘密,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研成果及知识产权进一步规范,按照《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及知识产权管理细则》(附件 5)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的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办法同时废止,教研教改项目参照科研项目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与校企合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
1.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管理细则
2.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技类合同管理细则
3.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
4.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技项目结题(结项)表
5.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及知识产权管理细则
附件 1: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管理细则
一、 总体要求
(一)为进一步落实《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明确职责,规范管理权限,提高教科研项目管理的效率,强化科研工作的目标管理,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二)教科研项目负责人是指在已被批准立项的各级各类纵向教科研项目的合同书或任务书中所确定的项目负责人、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书中所填报的项目负责人,以及已批复立项的校内项目的合同书或任务书中所确定的项目负责人。
纵向教科研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批文或计划任务(合同)书中明确说明需设立子(分)项目的,可设立子(分)项目,但子(分)项目按降低一个级别处理。子(分)项目负责人享有与项目负责人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二、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与义务
(三)教科研项目实施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学校在岗教职工。项目负责人是教科研项目的直接组织者和管理者,对完成项目任务承担直接责任。
(四)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职责如下:
1.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负责审批项目预算内单项不超过 1万元的经费开支。
3.科研过程中涉及仪器设备、办公设施等按照《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和《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办理。
(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职责。包括:
1.项目负责人对所有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和实施。
2.负责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及上报,有责任向项目下达单位反映计划执行中的各类问题。
3.负责组织完成所承担项目验收相关工作。
(七)项目负责人对科研成果的管理职责。包括:
1.对项目组获得的科研成果及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学校利益。
2.确定项目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的鉴定(评审)、登记、申报专利和申报奖励等事项中主要完成人的署名和排序,协调与项目有关的论文、专著在发表时的署名和排序。
3.依照有关规定开展项目成果的转让、以项目成果作价入股创办科技企业等事务。
4.依据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使用和分配通过项目成果获奖、转让等途径所取得的各种合法收入。
(八)项目负责人要检查和督促项目组成员共同遵守科技人员行为准则和学术道德规范。
(九)项目负责人出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或违反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视具体情况,予以以下处罚:
1.项目经费使用不当、挤占研究经费等情况,责令其改正并予以批评教育。
2.因项目撤销或其他原因造成学校被取消申报资格或声誉损失的,取消项目负责人纵向项目申报资格3年,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十)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开支项目经费。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十一)项目无法按计划完成拒不整改或申请延期1次仍未通过验收,学校可撤销项目并取消项目负责人纵向项目申报资格1年,按规定追回科研经费。因项目无法按计划完成研究工作或其他原因被项目来源方撤销项目的,学校按照项目来源方要求追回全部科研经费,并取消项目负责人纵向项目申报资格 2年。
三、项目负责人的变更或委托代理
(十二)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实际无法承担项目研究工作连续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应指定项目代理人,并在科技与校企合作部备案;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实际无法承担项目研究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的,应到学校科技与校企合作部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移交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和技术资料。
1.新项目负责人由原项目负责人推荐产生。变更手续经确认后,项目承接人即享有项目负责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2.在项目负责人出现明显过失或无法完成项目计划任务的情况下,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可以变更项目负责人,以保证项目计划任务得以完成。
附件 2: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技类合同管理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为进一步落实《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加强学校科技类合同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二)科技类合同是指科研项目下达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我校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所订立的,能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科技类合同。根据任务的内容和性质的不同,科技类合同分为:
1.技术开发类合同。指技术交易方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所订立的合同。
2.技术转让类合同。指技术交易各方就学校所属知识产权转让所订立的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等。
3.技术咨询类合同。指为特定技术项目提供的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咨询类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4.技术服务类合同。指当事人一方利用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三)学校教职员工所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校级科研项目均应通过签订科技类合同进行项目管理。
(四)学校在岗人员与校外法人或自然人所签订的科技类合同必须以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的名义签订,由学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项目负责人代表学校签订合同。
(五)学校科技与校企合作部是全校科技类合同的职能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科技类合同的审批和管理;各二级部门对本部门人员所承担的科技类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预审、协调和监督的职责;承担科技类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学校《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履行义务。
(六)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在订立科技类合同时,应由学校科技与校企合作部组织提交涉密部门进行保密审查,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应手续。
二、 科技类合同的审查与签订
(七)科技类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科技类合同文本原则上应使用国家科技部统一编制的各类科技类合同范本或技术合作方认同的合同范本。横向技术服务合同也可采纳项目委托方认可的合同范本。
(八)科技类合同须加盖”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科研)”方为有效,按照学校《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执行。用章时,应随需用章的合同一并提交《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类合同审批及开立表》(见附件),按以下各类情况履行审批手续。其中:
1.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合同章使用。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的二级部门分管科技的负责人签署意见,科技与校企合作部审核通过并办理用章登记后,方可用章。
2.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合同章使用。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的二级部门分管科技的负责人签署意见,科技与校企合作部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科技工作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用章。
3.对于纵向科技项目的合同(或任务书),除使用”科技类合同章”之外,如果项目下达单位另有要求须使用”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印章的,经科技与校企合作部审核同意确需使用的,可按照《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印章管理办法(修订稿)》相应规定,到学院党政办公室办理用章。
4.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科研)不用于签订无明确和实质合作内容的框架协议、战略合作和产学研合作等协议。
(九)科技类合同的审核、签订实行授权委托代理制度。项目负责人在经科技与校企合作部审核同意并办理取得《法人代表授权书》后,代表学校在所授权范围内签订该项目的科技类合同。
(十)学校委托代理人应切实履行其职责,在签订科技类合同前核实合同方及其经办人是否有签订权限或代理权、是否超越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核实合同方所使用的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有效,以及负责对学校相关人员完成合同的可行性与可能性、科技成果的权属问题、经费使用安排的合理性、使用学校无形资产情况等进行审核和把关。
(十一)科技类合同的审查、签订应遵循以下程序:
1.项目负责人负责拟定合同文本,填写《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类合同审批及开立表》(见附表);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负责审核合同文本,并在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合同文本原则上一式四份。
2.学校科技与校企合作部负责审核本细则所规定的各类科技类合同文本。对涉及学校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的科技类合同,由学校科技与校企合作部负责核准。
3.学校科技与校企合作部负责审核科技类合同,加签审核意见。对于通过审核的科技类合同,科技与校企合作部按学校相关规定为项目组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在科技类合同文本上加盖”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科研)”。学校委托代理人则按照委托权限在科技类合同上签字。
4.经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的合同,其中1份合同交由科技与校企合作部存档备案,其余由项目组负责人签字领取使用。
5.各二级单位为完成科技类合同的研究任务而委托校外合作方开展的技术项目,应以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为依据,按照学校采购流程签订相应的科技类合同。
(十二)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签订合同:
1.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
2.不属于科技类合同的范畴;
3.标的不明确;
4.项目研究经费及给付方式约定不明;
5.科技成果归属约定不合理,可能引起学校知识产权流失;
6.验收标准、验收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7.风险责任未填或约定不明确;
8.违约责任未填或约定不合理;
9.签订地点、履行地点、有效期限不明确;
10.合同中争议的解决办法未填或存在约定不合理的科技类合同。
11.未制定经费预算表与项目组成员信息表。
(十三)科技类合同的台账管理
科技类合同应建立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合同的编号、登记时间、合同名称、预算金额、合同金额、份数、经办部门和经办人、盖章经办人等信息。
(十四)科技类合同的编号规则
1.纵向科技项目合同:GDCP-ZX-年份-编号,编号由001起;
2.横向科技项目合同:GDCP-HX-年份-编号,编号由001起。
三、科技类合同的履行
(十五)科技类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学校各有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以确保学校信誉和维护学校正当权益。
(十六)学校各二级部门应为本部门所承担的科技类合同的履行提供必要条件,并切实负起监督、协调科技类合同履行的职责。对于科技类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要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学校科技与校企合作部备案。
(十七)科技类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书面签证、往来信函、文书、电话记录、传真、电报、合同履行记录及索赔报告等文件均为科技类合同档案的组成部分。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妥善地处理、收集、整理、保存上述资料。
(十八)对于科技类合同履行过程中合作方的违约行为,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负有查明原因和收集证据的义务,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报科技与校企合作部,学校按合同规定追究合作方的违约责任。
(十九)对于在科技类合同履行过程中合作各方所发生的纠纷,项目负责人及所在部门应当及时与合作方进行协商、调解,并分析查明原因。协商、调解均不能解决纠纷时,项目负责人及所在部门应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并将解决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学校科技与校企合作部。
(二十)对于处理科技类合同纠纷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确需向对方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从该合同的经费中支出。不足部分视具体情况,分清责任,原则上个人支出的,由该合同项目负责人负全责。
四、科技类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二十一)科技类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或中止。如确需变更或中止时,项目负责人应与委托方或合作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按相关法规制度规定办理签订变更手续或签署中止合同的书面协议。
(二十二)项目负责人应取得委托方或合作方的书面同意结题意见书,报学校科技与校企合作部办理项目结题手续,结题验收后科技类合同正常终止。
(二十三)凡因项目负责人主观原因导致科技类合同中止,学校有权冻结该项目的剩余研究经费。对学校信誉和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将视具体情况给予罚款、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科技类合同档案管理
(二十四)对于学校正在履行的科技类合同档案由项目组统一管理,同步在学校科技与校企合作部建档和备案。
(二十五)对于已终(中)止的科技类合同档案,由科技与校企合作部统一提交学校档案馆归档。
(二十六)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二级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学校科技与校企合作部做好科技类合同文件的归档工作,并及时上报与科技类合同有关的全部资料。
六、责任与奖惩
(二十七)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禁止以不法手段洽谈或者签订科技类合同。
(二十八)凡无广东交通职业学院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的科技类合同,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二十九)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行政、经济直至法律责任:
1.未经授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不依规定程序签订科技类合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2.以学校下属单位名义、加盖本单位公章,与校外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科技类合同的;
3.各二级部门及服务机构在编人员不以学校名义签订科技类合同;或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但研究经费未进入学校账户的;
4.在科技类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因失职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5.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同意科技类合同合作方使用学校视觉识别系统(VI系统)的;
6.在签订、履行科技类合同过程中,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及其它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声誉的行为。
七、附则
(三十)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其它相关规定与本细则有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科技与校企合作部负责解释。
附表: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类合同审批及开立表
附表: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合类合同审批及开立表
附件 3: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
为加强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合同专用章的管理,规范科研合同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行为,根据《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印章管理办法》,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科研合同专用章管理是指学校对外签订(或变更、或解除)科研类合同所用的专用印章的管理。本办法所指的科研类合同是指以学校名义签订的、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各类纵横向科研类项目的研究(开发、服务)合同。形式上包括项目合同、任务书、协议等。
二、科研合同专用章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刻制,科技与校企合作部负责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使用。
三、科研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学校科技与校企合作部在其授权范围内负责管理和使用。
四、使用科研合同专用章,要按照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技术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用章时,应随需用章的合同一并提交《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类合同审批及开立表》,按以下各类情况履行审批手续。其中:
(1)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合同用章,在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所在的二级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科技与校企合作部审核通过并办理用章登记后,方可用章。
(2)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合同用章,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所在的二级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科技与校企合作部审核通过后,提交主管院领导批准,可办理登记手续和用章。
(3)对于纵向科技项目的合同(或任务书),除使用”科技类合同章”之外,如果项目下达单位另有要求须使用”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印章的,经科技与校企合作部审核,可到学院办公室办理用章。
五、印章管理人采取专人管理制。印章管理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使用科研合同专用章,规范印章使用登记流程。登记内容包括用章申请人、合同名称、合同编号、使用时间和经办人等;不得加盖空白便笺和凭证,不得将印章借给他人或私带出外盖印。
六、印章管理人若因休假、出差等原因,需将科研合同专用章临时委托其他工作人员保管使用的,须经科技与校企合作部负责人同意并办理移交手续。
七、学院党政办公室、纪检室、审计工作部负责对科研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进行监督、检察、指导。
八、本办法由学院科技与校企合作部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 4: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技项目结题(结项)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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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学院 (单位) |
| 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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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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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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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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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时间 |
| 计划结题时间 |
| 实际结题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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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经费 (万元) | | 结余经费(万元) |
| 结余经费用途 | □项目组依规自行支配 □其他 |
项目合同任务(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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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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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完成 情况自评 | □已完成 □未完成(附情况说明) |
项目产生成果(对应合同要求列明)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经费下达单位审核意见:
经费下达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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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如果项目完成情况自评为”未完成”,必须提交情况说明报告。
2.已完成项目请附项目合同约定提交的材料。
附件 5: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及知识产权管理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为进一步落实《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加强我校科研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充分调动教职员工开展科研创新的积极性,提高我校科研水平,切实维护学校知识产权权益,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科研成果,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及省、市科技成果评价、登记、奖励及转化的有关规定,在科学研究、开发、试验及推广应用等方面取得的具有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成果,包括理论研究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本细则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商标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技术秘密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者所有的其它知识产权等。
二、科研成果与知识产权归属
(四)学校教职员工、全日制学生以及外单位来我校进修或从事科研合作研究的各类人员,执行由我校承担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或承担学校投入经费的研究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或利用工作时间和学校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科研成果均为学校的职务科研成果,其所有权归属学校,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由我校承担的外单位委托研究开发项目或我校教职工与外单位合作研究所产生的科研成果,根据技术合同约定科研成果归属进行管理。
(六)职务成果的专利申请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登记申请权属于学校,依法授予的专利权、著作权或专有权归学校所有。
(七)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的意志创作的,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享有。
(八)学校教职工在聘用期内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学校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职务作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它权利由学校享有:
1.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
(九)在校生参与老师承担的研究项目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学校享有或持有。
(十)学校派遣国内外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研究的人员在国外完成或者可能完成的职务成果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应当通过协议与国外有关单位进行约定。
(十一)在我校进修、学习或者进行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兼职老师以及研究生等,在其参与研究工作时应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其在校期间完成的职务成果的归属。
(十二)学校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或者其它科技活动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合作研究成果的产权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三、科研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
(十三)学校教职工及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做出的职务发明或者形成的职务技术成果 ,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向科技与校企合作部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已登记和获奖的科研成果,成果完成人和有关单位应及时将成果的有关文件、资料整理成册连同有关证书提交科技与校企合作部后统一提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十四)以职务成果方式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等,申请费用及年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1.我校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专利委托代理机构,并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签订《专利代理委托书》,在委托书授权范围内代理申请我校师生申请职务发明创造。我校教师和在校注册学生作为第一发明(设计)人申请专利、软著等知识产权的代理机构须为我校招标指定并签订《专利代理委托书》的专利代理机构,相关费用可由学校专项经费支出或其他相关项目支出。
2.为促进专利技术尽快转化,职务发明专利的年费,发明专利授权后的6年内由学校支出,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的3年内由学校支出。
(十五)我校科研成果以作价入股方式进入企业进行经营的,由科技与校企合作部联合成果所在二级单位及项目组商议确定股份及股权收益的分配方案,签订相关合同。
四、奖励与扶持
(十六)学校根据《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工作业绩奖励办法》(试行)对于获得各类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的教职工予以奖励,对于成果出让所得的收益,按学校∶发明人=2∶8的比例进行分配。
(十七)学校根据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对获得其它形式的知识产权、或对学校知识产权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设立专项奖励予以激励。
五、法律责任
(十八)本校教职员工及本细则所述的其他人员,有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义务。发明人若需向国外申请专利,应按照流程审批,先申请中国专利之后,再委托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外国专利申请。
(十九)违反本细则规定,泄漏学校的商业秘密、将职务发明变非职务发明申请知识产权、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以及擅自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造成学校知识产权流失和经济损失的,依法进行相应的赔偿,对责任人按相关规定处理,触犯刑法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本细则所涉及的内容,凡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有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执行。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要求,依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委办[2017]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粤财规[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粤财规[2023]3号)等规定,为规范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提升科研项目资金绩效、落实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经费管理自主权、激发创新活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包括纵向教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其他科技专项经费。具体如下:
1.纵向教科研经费(含校级教科研经费)。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所设立的各类科技计划(基金)项目所取得的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包括科学技术部、教育部、交通运输部等部委、国家自然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与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各省、地市、厅(局)科技主管部门直接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以及上述来源科研项目中我校作为合作单位且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至我校的科研项目经费。校级教科研经费,指校级立项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学校对校外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的配套资助经费。具体资助标准见《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配套研究经费资助细则》(附件 1)。
2.横向科研经费。指学校受委托利用社会资金开展技术研发和提供科技服务,以签订技术开发、合作、咨询、服务等科技服务项目合同或协议方式所取得的经费。包括:由各级党政机关管理部门、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等委托的各类科技服务项目经费,以及学校各二级单位及教职工自筹并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的科技及技术服务项目经费等。
横向项目配套经费部分按照纵向科研经费管理。
3.其他科技专项经费。指上级单位下达的科技人才(团队)建设专项中用于科学研究支出的经费,以及其他未归入本条1、2、3款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如项目下达方无明确管理规定或特殊约定的,其他科技专项经费参照纵向科研经费管理。
第三条 凡以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包括学校各二级单位)名义申请并获准的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二级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经费,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将科研经费用于捐款、赞助、投资、罚款、赔偿等与研究活动无关的内容。学校有权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条 对于项目下达单位有明确规定的项目经费依照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机制。分管科研和财务的校领导在各自职务权责范围内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有关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由科技与校企合作部、财务部依照相关程序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学校科技与校企合作部、财务部、资产设备管理部、纪检室、审计工作部等职能部门、二级教学部门应明确各自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的职责和权限,进一步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各二级部门科研管理负责人对部门科研项目经费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各二级单位具体职责和权限如下:
(一)科技部门。学校科技与校企合作部负责全校科研经费年度预算;会同财务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负责核定科研经费类型和立项编号;负责向财务部提供科技项目结题验收信息;负责对科研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负责对本年度结题的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对重大项目进行科研项目重点跟踪检查;协助财务部、项目负责人接受各类科技项目财务审计检查;配合财务部实施科研经费使用的核算管理和服务。
(二)财务部门。学校财务部负责科技项目的经费预算指导及审核;负责科技配套资金的下达及项目开立;负责科研项目经费日常报销管理服务,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严格依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使用经费;负责科研经费预算调整事项的校内审核报批;负责科技项目经费中期检查及结题决算财务报表的审核;负责科研项目结题结账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经费决算等手续;负责各类科技项目财务审计检查接待;负责科研经费管理队伍和使用人员的财务培训;会同科技与校企合作部办理税费减免报批报备手续。
(三)资产部门。学校资产设备管理部负责指导项目负责人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对科研经费所形成的实物资产的管理。
(四)审计和监察部门。学校纪检室、审计工作部负责根据国家和学校的要求,面向全部科技项目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开展科研经费专项审计,对于重大科研项目重点跟踪审查。
(五)二级教学部门。承担科研项目的二级教学部门是科技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根据专业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监督项目落实配套资金,为科技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配合科技与校企合作部、财务部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执行进度,评价科研绩效;落实本部门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的其他各项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并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的管理和监督。具体职责包括:
(一)据实编制科技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合理使用经费,真实编制项目决算,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落实科研项目日志化管理,记录科研项目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调整,研究团队人员变动、预算调整、资金使用、设备和耗材使用情况等内容,真实反映科研项目研究过程及资金开支情况。
(三)对因故需终止实施的项目,需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并及时书面报告,科技与校企合作部审批。
第三章 科研经费预算编制与调整
第八条 科研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科技项目的各种资金来源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所有直接、间接和其他相关使用费用。项目经费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科研经费预算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单独列支,专款专用。
第九条 科研经费预算是科研项目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一)来源预算。主要包括申请项目的资助经费和自筹配套经费。对于项目预算编制,除申请专项科研经费外,如项目来源预算有自筹配套经费的,由项目申报人提供符合科研经费管理要求的资金来源说明。严禁提供虚假经费配套承诺。自筹配套经费的允许范围及相关要求由科技与校企合作部参照有关规定具体核定。
(二)支出预算。已立项的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任务书(合同)及批准经费额度,按照各类科研经费开支范围,提出经费预算,在科技与校企合作部备案,作为项目经费支出和验收的依据。其中,直接费用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经费来源管理有关要求和实际需求合理编制。
(三)对于国家、省级科技项目或其他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可以列支间接经费的项目,可由项目组会同科技与校企合作部、财务部联合编制间接经费预算、列支间接经费的项目预算,经确认后项目组可按照方案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条 由多个单位合作承担一个项目的,各单位应分别根据所承担研究任务的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并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进行审核汇总。学校如作为项目第一承担(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加强统筹协调,避免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之间的重复预算。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预算一经确定,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确需调剂预算的,简化调剂手续,须按规定程序审批。
(一)纵向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费用中各项费用的预算调整。
1.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设备费经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附件 2),包括预算调整理由、调整方案,学校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经科技与校企合作部、财务部审核同意后,予以调整。
2.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二)横向科研经费预算执行中有需要调整的,需要经费下达单位同意,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经费预算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额度,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学校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学校有权进行统一管理和调配。使用项目资金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四章 经费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凡以学校名义取得的科研经费统一划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项目负责人经查询确认经费到账后,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及时到科技与校企合作部、财务部办理立项入账手续。
项目经费登记程序。详见教科研经费入账流程图(附件 3)。具体如下:
1.经费到账查询。通过学校数字财务系统查询。
2.单项教科研项目登记。经费到账后,项目组依据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系统填写《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纵/横向课题管理》(附件 4),办理登记入账手续。
3.批量教科研项目登记。由学校负责批量办理的教科研项目,由学校科技与校企合作部统一将批量立项文件、进账通知单提交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后通知项目负责人。
第十五条 教科研项目经费的入账管理。具体如下:
1.教科研项目经费财务专项账户。用于项目负责人和委托经办人办理项目经费报销业务。项目负责人可登录学校数字财务系统掌握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也可通过书面授权委托1名项目组成员或科研秘书(助理)作为经办人管理账户。
2.教科研项目经费信息管理。科研项目基本信息由项目负责人录入、科技与校企合作部负责审核及维护,作为各部门和教职工的科研项目管理和工作业绩考核依据;科研经费预算数据及报账信息由财务部录入及更新,作为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报销、考评和监审等工作的依据。
3.教科研经费项目一经立项,项目编号、名称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变更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的收入票据管理,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纵向科技项目经费(包括由其他联合申请单位转拨到学校的合作研究经费、子项目经费)到账后,可根据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开具收据或发票、事业单位往来票据、收款证明或银行进账凭证等;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给学校的纵向子项目经费,已缴纳税金的可根据资金转出单位的要求,开具收款证明,凭银行进账单入账,不收取税金。
(二)横向技术服务类经费,由企业直接转账至学校账户,且未缴纳税金的需要开具发票。
(三)需要学校开具正式税票的项目,由该项目经费支出税金,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国家税务相关规定,把应缴税费纳入经费预算或在合同中约定。在项目立项入账时,学校财务部按国家规定税率代扣代缴各项税费。因违背国家税收政策而出现的税务罚金则由项目负责人全部承担。
(四)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以申请减免税的技术开发(设备制造、产品研发)类科技项目,可申请办理免税手续。由科技与校企合作部负责审核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技术合同,并协助项目负责人向广东省科技厅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财务部根据认定登记结果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在上级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项目负责人应当先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费。待上级科技、税务部门批准后,由财务部通知项目负责人办理退税手续,减免的税费额度将退回原项目经费。
第十七条 技术转让收入按照《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分为项目合同经费和实际到校到账经费。学校绩效考核中的学校各二级单位科研业绩考核经费计算以项目的实际到校到账经费为准计算(以自然年计算)。个人科研业绩考核经费计算以个人名下实际到校经费为准计算。
第五章 经费的转拨管理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的转拨包括联合申请转拨和协作转拨。其中:
(一)需拨转的科研经费应与该项目预算吻合。项目负责人应对转拨业务的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应加强对子课题或项目合作单位支出的监督管理;科研经费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其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或个人。
(二)科研经费转拨需按照任务书中明确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并同步提供科研项目批复文件、科技项目预算等相关资料。合作(协作)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合作(协作)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
(三)转拨经费的审批依照学校经费审批权限规定执行。项目经费的外拨合作经费原则上不超过到账经费的50%(附件 5)。
第二十条 项目形成的资产管理。使用科研经费购置或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除项目下达部门有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约定外,均应纳入学校资产管理。
科研仪器设备及服务的采购、报增和处置参照学校资产设备管理部相关规定,在融合门户-应用中心-招标采购管理系统进行办理。其中,需要由项目组采购并外拨至委托单位使用的科研仪器设备,应在委托合同(协议)中事先约定。采购完成后由项目组填报《外拨科研仪器设备接收单》(附件 6),并经项目委托方确认后报销。
资产设备管理部有权对科技项目购置的固定资产,如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的采购、使用、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清查、盘点。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以此谋取私利。拨出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由项目合作单位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技合同纠纷调解费用。项目履行过程中如产生纠纷,发生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期间的费用,从该项目的研究经费中支取。不足部分视具体情况,分清责任,个人负责的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六章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开支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资金支出应严格执行下达单位的合同任务、预算要求,各项支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纵向教科研经费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其中:
(一)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的计算类仪器设备、软件工具,及仪器设备的租赁、现有仪器设备的升级改造等支出均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2)业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以及其他支出。
1 材料支出。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回收处理等费用。
2 测试化验加工支出。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或依托单位内部检测机构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非独立核算的内部检测机构应按规定明确检测费用标准。
3 燃料动力支出。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4 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支出。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业务培训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以及开展学术交流的费用等。
因科研活动实际需求,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差旅费可在业务费中列支。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因公出国(境)经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5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支出。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 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以及不可预见支出。
(3)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工资性支出或劳务支出,以及专家咨询支出。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项目聘用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为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及科研辅助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可纳入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科目列支。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依法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协议)。
专家咨询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工作人员。
项目承担单位属科研事业单位的,可从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中列支参与项目研究的在编人员工资性支出,用于补足财政补助标准与本单位实际发放水平之间的差额,并纳入单位工资总额限额管理。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直接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提高科研管理、服务能力等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30%核定,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
为鼓励教职工积极开展科技服务,纵向项目暂时不提取管理费,间接费用主要用于课题组绩效支出。绩效支出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绩效支出原则上只能发放给课题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制定绩效费发放方案并报科技与校企合作部备案,原则上项目下达时提取绩效40%,验收后提取60%(附件 7)。
第二十四条 校级项目及其科技专项经费支出参照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校级项目不得支出校内在岗人员劳务费(人员费),不得支出餐费。
第七章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开支
第二十五条 横向科研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学校科技产教园区入驻企业委托的横向科研项目,不予横向项目经费配套,学校按照项目到款经费8%提取管理费(其中学校管理费6%,学校科研发展基金2%);其他横向科研项目暂不收取管理费。开支范围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执行, 合同没有约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其中:
1.横向科技项目的劳务费支出。按照委托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条款执行。没有明确约定的,其人力资源成本费不高于项目到账经费的80%。项目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对项目人力资源成本费用统筹安排、提取和分配,并依法纳税,其中提取必须写清工作酬金及工作内容,工作酬金= 工作小时数X每小时发放标准。校外人员发放最高标准:院士和全国知名专家(行业专家)500元/小时、正高职称(公司领导)300元/小时、副高职称(公司中层)200元/小时、中级及以下140元/小时。校内科研人员按校外人员最高标准折半执行。项目负责人对劳务费发放相关信息的真实性、研究工作的相关性负责,具体工作材料项目组留存备查。
2.横向科研项目的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出差要求”先审批后出差,一事一批”,出差前应填写《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出差审批表》(附件8),并办理审批手续。横向科研出差需遵循”安全、便捷、经济”原则,选择公共交通或自驾车出行。公共交通出差参照学校相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横向项目自驾车根据出差审批的目的地,以百度地图或高德地图为准,按最高每公里1.5元标准报销油费和路桥费。由于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交通违章等问题,由相关人员个人或车辆出租者自行承担。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可选差旅费定额包干,包干标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3.业务招待费、误餐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误餐费等支出。报支餐费需要填报《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接待费审批表》(附件9),须注明用餐人员名单,用餐标准最高限额 200 元/人。
4.外协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由于学校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须由外单位协作研究所发生的协作费用。外协转拨包括联合申请转拨和协作转拨,转拨经费的审批依照学校经费审批权限规定执行。项目经费的外拨合作经费原则上不超过到账经费的50%。外协费用应在该项目科研绩效中扣除。
5.横向科技项目经费不得列支以下支出:
(1)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2)装饰品、家庭生活用品、美容化妆品等;
(3)休闲娱乐和旅游运动等场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与科研工作没有直接相关性的支出;
(5)不符合上级、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支出。
第八章 采购与报销
第二十六条 教科研项目经费的报销、结算与内部管理。
1.教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程序
详见《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经费报账指引》文件(附件10)。报账流程见附件11。
审批权限如下:
单笔事项金额<1 万元由项目组负责人审批,其中报销人和项目负责人不能是同一人;
1 万元≤单笔事项金额<2 万元加部门审批;
2 万元≤单笔事项金额<5 万元加科技与校企合作部审批;
5 万元≤单笔事项金额<10 万元加科技主管领导审批;
10 万元≤单笔事项金额<20 万元加财务部和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单笔事项金额≥20 万元加单位法人审批。
2.项目组可自行设立科研秘书或聘请科研助理为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验收决算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所需费用可由项目经费承担。
第二十七条 科研仪器设备及服务的采购、报增和处置。参照学校《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细则(2024年修订)》执行。其中,需要由项目组采购并外拨至委托单位使用的科研仪器设备,应在委托合同(协议)中事先约定。采购完成后由项目组填报《外拨科研仪器设备接收单》(附件 6),并经项目委托方确认后报销。
审批权限如下:
1.利用科研经费的采购。在项目合同(任务书)预算范围内,参照《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采购范畴和方式执行。其中:
(1)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申请。单笔采购金额<1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批准后,交至资产设备管理部办理采购;1万元≤单笔采购金额<2万元的,加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审批;2万元≤单笔采购金额<5万元的,加科技与校企合作部审批;5万元≤单笔采购金额<10万元的,加学院科技主管领导审批;10 万元≤单笔事项金额<20 万元加财务部和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单笔采购金额≥20万元的,加单位法人审批。
(2)属于学校分散采购范畴的采购申请,由项目负责人按本条第(1)款权限审批。申请批准后由项目组自行采购。
(3)对于单价≥0.1万元的仪器设备,需办理固定资产报增手续后方可报销,具体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对于单价在500元至0.1万元区间资产,需办理低值资产报增手续;500元以下资产办理出入库手续。具体按《学院低值资产、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4)需要由项目组采购并外拨至委托单位使用的科研仪器设备,应在委托合同(协议)中事先约定。采购完成后由项目组填报《外拨科研仪器设备接收单》(附件 6),并经项目委托方确认后报销(仅限于横向科研经费采购的资产)。
(5)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经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技与校企合作部、资产设备管理部以及主管科技院领导审批,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可按规定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第九章 经费决算与结账
第二十八条 结题决算。科技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依照项目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提出经费决算申请。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预算批复及财务部提供的项目收支明细账目,按照项目下达单位的具体要求,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和结题报告,提交科技与校企合作部、财务部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科技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结存经费是指未完成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项目在研期间,结存经费应当留由项目承担单位结转至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逾期未结题的,经费不再结转。
第三十条 项目结余经费是指项目验收后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具体按照《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见附件12)。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与校企合作部、财务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解释。
附件
1.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配套研究经费资助细则
2.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
3.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经费入账流程
4.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纵/横向课题管理
5.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经费转拨流程
6.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外拨科研仪器设备接收单
7.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结余经费提取/绩效奖励申请表
8.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出差审批表
9.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接待费审批表
10.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经费报账指引
11.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经费报销流程图
12.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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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配套研究经费资助细则(修改)
本细则旨在进一步完善《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管理办法》,为了保证学校科学研究、科技服务的顺利开展,调动广大教师和管理人员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促进科学研究多出成果,出高水平成果,以科学研究促进专业建设和教学工作,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和实力,特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资助的教科研项目主要包括以下两类。即:
1.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研究项目或市(厅)级以上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配套资助项目见附录。
2.本细则资助的各类项目须以学校为项目承担单位。学校以第一单位承担的按照资助额度的100%予以配套,以第二单位承担的按照资助额度的1/2予以配套,以第三单位承担的按照资助额度的1/3予以配套,以此类推。在项目任务书(合同)中学校没有以承担单位之一出现的子项目,原则上不予以配套。
(二)资助额度
项目立项配套按以下标准执行。
单位:万元
类别 | 国家级 | 省级 | 市厅级 | 校级 |
教科研项目 | 按实际到校经费1:1予以配套,自然科学类不超50万元,社会科学类不超20万元; 对于到校经费3万元以下或无经费资助的项目,按照3万元予以配套。 | 按实际到校经费1:0.5予以配套,自然科学类不超10万元,社会科学类不超5万元; 对于到校经费4万元以下或无经费资助项目,按照2万元予以配套(其中注中的第⑤类按1万元/项予以配套)。 | 按照0.6万元/项予以配套(其中注中的第③④类按0.3万元/项予以配套)。
| 1.教研教改类:配套0.5万元/项; 2.科研启动基金类:仅限于截止申报日入校2年内的35岁及以下博士或硕士,配套1万元/项; 3.大学生科技创新类:配套0.3万元/项; 4.党建思政类、法治类:配套0.3万元/项。(其中注中的第②③④类不予配套) |
横向项目 | 按横向项目当年到校经费(不含外协费)的20%进行配套,第二年年初单列财务科目,按照纵向经费管理,使用期限2年;不含教学与科技服务岗及抵扣工作量部分的经费;不含以科研为主责人员。 |
注:教科研项目级别界定:
国家级:科技部、国家基金委(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教育部、发改委、全国哲社办、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立项的项目(不含下一级机构)。
省级:①科技部、教育部、发改委的下一级机构立项的项目;②除科技部、教育部、发改委以外的部委立项的教科研项目(不含下一级机构);③广东省基金委、社科联、哲社规划专项小组立项的项目;④广东省科技厅、教育厅、发改委立项的项目(不含下一级机构);⑤全国行指委、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立项的项目(不含下一级机构)。
市厅级:①除广东省科技厅、教育厅、发改委以外的厅部门立项的项目(不含下一级机构);②广东省科协、广东省教研院、广州市和深圳市科技局、发改委、社科联、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立项的项目;③广州市和深圳市以外的地级市科技局、发改委、社科联、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立项的项目;④中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会、全国高职高专校长联席会、全国行指委下属专指委、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立项有经费下达的项目。
校级:①本校组织立项的项目;②广州市和深圳市科协立项的项目;③广东省教育厅下属专指委、广东省高等教育学会(含职业教育研究会)、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学会、广东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立项的项目;④中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会、全国高职高专校长联席会、全国行指委下属专指委、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立项无经费的项目。
其他与国家、省政策相关的专项教科研项目,其级别经项目组申请,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研究界定其等级。
(三)凡申请学校配套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必须由学校教师或管理人员承担,且项目主持单位必须为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四)同一项目获准不同级别立项时,按最高级别予以配套经费,不重复配套。
(五)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教育厅组织申报的高等学校科研平台类按上级有关要求予以配套,无经费明确要求的按5万元/项予以配套,建设期满,不再进行配套。
附件 2: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财务编号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承担单位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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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起止时间 |
| 项目经费总额 |
|
项目来源单位 |
| 项目性质 | □纵向 □横向 |
调整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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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事项及金额 |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所在二级单位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拨款单位意见(仅针对横向经费)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科技与校企合作部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财务部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 3: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经费入账流程
注:1. 项目开立时,项目负责人需要填写《科研类合同审批及开立表》,同时附项目合同书或申报书。科技与校企合作部需要原件,财务部需要复印件。
附件 4: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横纵向课题管理
附件 5: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经费转拨
项目名称 |
|
项目财务编号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承担单位 |
| 联系电话 |
|
项目起止时间 |
| 项目经费总额 |
|
项目来源单位 |
| 项目性质 | □纵向 □横向 |
经费划入单位 | 账号 |
| 金额 | 万元 |
开户名 |
| 开户行 |
|
调整事由 |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所在二级单位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科技与校企合作部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分管科技校领导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财务部及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意见 |
财务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财务分管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法人审核意见 |
单位法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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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合作(协作)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协作)单位是非政府举办的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
2.转拨课题合作经费时,项目负责人持项目合同书或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合作单位开具的有效票据,包括的其他必要的资料到财务部门办理转拨手续。
3.权限:单笔事项金额<1 万元由项目组负责人审批,其中报销人和项目负责人不能是同一人;1 万元≤单笔事项金额<2 万元加部门审批;2 万元≤单笔事项金额<5 万元加科技与校企合作部审批;5 万元≤单笔事项金额<10 万元加科技主管领导审批;10 万元≤单笔事项金额<20 万元加财务部和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单笔事项金额≥20 万元加单位法人审批。
附件 6: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外拨科研仪器设备接收单
项目委托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货物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存放地点 | 委托单位接收人 | 联系方式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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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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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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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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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办人签名: | 项目负责人签名: |
注:1.此表适用于横向科研经费、经合同约定购置且需移交至项目委托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包括货物、软件、设备等;
2.此表一式三份,项目组、项目委托单位、科技与校企合作部各存一份;
3.报销时,本表需与购置发票、采购合同(复印件)、项目合同(复印件)一并作为报销依据。
附件 7: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结余经费提取/绩效奖励申请表
项目名称: |
事由: □横向课题结余经费提取; □纵向课题下达提取间接经费40%;(上级下达经费 ,设备费 ) □纵向课题结题提取间接经费60%,(上级下达经费 ,设备费 ) |
所在部门: | 项目负责人: |
项目编号: | 结题时间: |
财务编号: |
到账金额: | 支出金额: | 结余金额: |
绩效奖励额度(≤结余金额的100%): | 申请时间: |
绩效奖励分配方案:(可加页) 本人承诺以上人员均为项目组成员,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
项目负责人签字: 手机: 年 月 日 |
所在学院(单位)审批意见:
审批人: 公章: 年 月 日 |
科技与校企合作部审核意见:
科技与校企合作部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财务部审核意见:
财务部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科技与校企合作部主管领导审批意见(提取绩效≥10万元,需要科技与校企合作部主管领导审批):
审批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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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绩效奖励金额额度设置只能设一次,不得调整。
2.本表一式2份,1份科技管理部门留存,1份用于财务办理入账;
3.提取时附项目结题证明,项目合同中组成名单页,纵向下达时提取附申报书预算页。
附件 8: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出差审批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出差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出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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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差旅费预算(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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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 人员 | 序号 | 姓名 | 职称/职务 | 单位(部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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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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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人 |
出差 事由 | ( 调研及其他,具体事项(必填,不能仅写”科研调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前往广佛高速XX站开展交通流量统计) |
交通 工具 | (飞机 (火车 (长途汽车 (轮船 其他: (的士 (网约车( (自驾车 仅横向项目或省内采用交通定额包干项目) |
项目负责人审批 | 本人确认:该出差事项与该项目任务相关、与项目预算相符合。
项目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部门负责人/联系校领导审批 | 说明:项目负责人出差的,须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科研出差的须部门联系校领导审批
部门负责人/联系校领导(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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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1.在常驻地以外的地区开展科研活动所发生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餐补及出差地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相关办法执行;常驻地开展的科研活动交通费凭票据报销。
2.开展科研活动出差要求”先审批后出差,一事一批”,出差前应填出差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
3.遵循”安全、便捷经济”原则,凭票据实报实销,除的士费外原则上公务卡支付。
4.差旅费累计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合同差旅费预算。
5.横向项目自驾车(含路桥费)根据出差目的地,以百度地图或高德地图为准,按最高每公里1.5元标准报销油费和路桥费;由于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相关人员个人或车辆出租者自行承担。
附件 9: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接待费审批表
接待部门:
项目名称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合同接待费预算 | 元 | 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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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 对象 | 单位 | 姓名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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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接待 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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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费用 (备注:人均200元以内) | 元 |
项目负责人 | 本人确认:该接待事项与该项目任务相关、与项目预算相符合。
项目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接待部门 (经手人为项目负责人的接待须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审批) |
部门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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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横向项目累计接待费须严格控制在横向项目合同接待费预算额度内;
2.财务报销横向项目接待费时必须附上本表和支付的相关票据;
3.开展项目活动的签到表、调研函或通知等至少1项相关资料作为报销附件。
附件10: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经费报账指引
一、设备、材料(耗材)、测试加工、印刷、出版报账流程
(一)采购
1.按设备采购流程办理采购(具体见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项目须通过平台进行采购;
2.在资产管理系统填写《固定资产报增表》到资产处办理报增(单价≥1000元),填写《低值资产报增表》到资产处办理报增(单价500-1000元);耗材填写《入库单》《出库单》部门仓库(资产)管理员、领用人签名(单价<500元)。
(二)报销
1.在财务管理系统先进行事前申请(教科研项目),再按财务流程报销;
2.凭《科研项目事项审批表》《报销单》、发票、支付凭证、购物明细清单、固定资产报增表(低值资产报增表/入库出库单)等报销,1万元以上须要附合同。
注:属政府采购项目的,无论金额大小,需通过平台进行并提供《政府采购合同》,详询资产处。
二、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报账流程
(一)实施
1.在财务管理系统先进行事前申请(教科研项目);
2.组织完成科研劳务工作或专家咨询(开题、验收、鉴定)工作,做好劳务费发放签收表或专家咨询费签收表,见附表1、附表2。
(二)报销
1.在财务管理系统填写《校内职工劳务发放表》或《校外人员劳务费》;
2.劳务费报销:凭①《科研项目事项审批表》、②劳务费发放签收表、③《校内职工劳务发放表》或《校外人员劳务费》报销,第一次报须附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
3. 专家咨询费报销:凭①《科研项目事项审批表》、②专家咨询费签收表、③《校内职工劳务发放表》或《校外人员劳务费》报销,第一次报须附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
三、出差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报账流程
(一)实施
1.在财务管理系统先进行事前申请(教科研项目);
2.完成科研出差任务,出差住宿费标准等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报销
1.在财务管理系统填写《报销单》;
2.凭《科研项目出差审批表》《报销单》、发票、支付凭证、会议通知(培训通知/调研计划)等报销;
3.如网约车出行需附网约车行程单;横向项目自驾车需附百度(高德)行程图。
四、论文版面费报账流程
(一)实施
1.完成论文后根据论文方向,老师自行投稿
2.论文录用后办理版面费支付。
(二)报销
1.在财务管理系统填写《报销单》;
2.凭《报销单》、发票、支付凭证、录用通知、论文首尾页报销。
五、知识产权费报账流程
(一)实施
1.填写”知识产权交底书”,发送至学校招标签约的任一家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邮箱;
2.登录ICA-选择菜单”教学科研”—”知识产权申请”网上办理审批;
3.科技处收到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检索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后续事宜。
(二)报销
1.在财务管理系统填写《报销单》;
2.凭《报销单》、发票、支付凭证、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年费缴纳通知报销。
备注:利用学校知识产权专项费用办理的知识产权,由科技与校企合作部统一办理报账。
六、横向科研接待费报账流程
(一)实施
1.填写《横向科研项目接待费审批表》;
2.完成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业务招待。
(二)报销
1.在财务管理系统先进行事前申请(教科研项目),再填写《报销单》;
2.凭《横向科研项目接待费审批表》《报销单》、发票、支付凭证、会议通知(调研函/签到表)报销。
七、横向课题结余经费提取流程
(一)实施
1.按流程办理《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提取/绩效奖励表》;
2.附上横向项目结题证明和合同(任务书)项目组成员页。
(二)报销
1.在财务管理系统填写《校内职工劳务发放表》或《校外人员劳务费》;
2.凭《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提取/绩效奖励表》、项目结题证明、《校内职工酬金发放表》或《校外人员劳务费》报销。
八、高级别纵向课题间接经费绩效提取流程
(一)实施
1.按流程办理《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提取/绩效奖励表》;
2.附上项目立项证明或通过验收证明。
(二)报销
1.在财务管理系统填写《校内职工劳务发放表》或《校外人员劳务费》;
2.凭《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提取/绩效奖励表》、立项证明或通过验收证明、《校内职工劳务发放表》或《校外人员劳务费》报销。
九、其他
科研项目经费报销审批流程:
单笔报销金额<1万元的,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直接报销,其中报销人和项目负责人不能是同一人;1万元≤单笔报销金额<2万元的,加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审批; 2万元≤单笔报销金额<5万元的,加科技与校企合作部审批;5万元≤单笔报销金额<10万元的,加分管科技校领导审批;10 万元≤单笔事项金额<20 万元的,加财务部和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单笔报销金额≥20万元的,加单位法人审批。
其他报销事项附件详见《报销材料简明列表》(附件3)。
十、项目经费报销常见问题
1、餐费的报销
纵向项目不予报销餐费。
开展横向科研工作发生的餐费均属于业务性接待,因科研工作产生的餐费,需要在横向科研经费中列支餐费的,应秉持促进交流、务实节俭的原则,据实列支。合同中对餐费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无明确约定的,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控制,用餐标准最高限额 200 元/人,填写参加人员名单和洽谈业务主题。报销时凭发票直接报销,其真实性、合法性、必要性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2、差旅费(具体金额根据学校财务规定执行)
需提前办理出差审批备案:
从纵向科研经费列支差旅费的,住宿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伙食补助:100元/天/人(校外单位承担伙食费用的,除在途期间,不得重复领取伙食补贴);交通补贴:80元/天/人。
从横向科研经费列支差旅费的,出差人员不受级别限制据实报销。出差期间的伙食补贴按 100 元/天、 交通补贴按 80 元/天执行,已通过票据报销交通费的不得重复申领交通补贴。
3、论文版面费报账的发票要求
(一)国内期刊论文发票
国内期刊论文发票应为税务机关出具的规范制式票据,票据的内容原则上应为”版面费”等相关内容。除发票出具单位与期刊出版发行单位存在母子公司、上下级关系或相同隶属关系外,发票的出具单位需与期刊发行单位一致。
对于录用报刊、收款方、销方发票名称不一致的,报销人需将期刊发行单位出具的佐证材料,或通过公共查询平台等其他途径检索的有关证明材料、或官方投稿途径投稿佐证+出版社委托他方开具发票证明等作为报销附件。
(二)国外期刊论文发票
发表国外期刊论文涉及版面费用的,应以期刊发行单位电子收款凭据代发票使用,电子收款凭据应按汇款当日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三)会议论文发票
会议论文分为两种形式,如果会议论文以论文集形式出版,一般以”会议注册费”形式报销;如果会议论文被正式期刊录用和刊登后,需要交论文版面费时,由期刊发行单位出具正式版面费发票予以报销。
报销流程及附件要求
先取得发票再办理报销
1 对于会议论文,需附发票 、会议通知及提交论文的首末页。
2 对于期刊论文,分下面两种情况处理:
a)如论文此时已经见刊,报销单后依次附:发票,期刊目录/论文收尾页复印件。
b)如论文此时尚未见刊,报销单后依次附:发票,论文录用通知,论文打印件的首末页。
更多报销事宜,请参考《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附表 1: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纵)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发放签收表
制表日期: 202 年 月 日
项目信息 | 项目编号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名称 | |
| 劳务信息 | 具体工作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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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提供者姓名 | 职称/职务/学生 | 是否是项目组成员 | 工作小时(小时) | 劳务标准(元/小时) | 工作起止日期 | 含税金额(元) |
| | | | | | | |
| 劳务提供者信息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
| 银行账户(工商银行) | | 开户行(明确到支行) | |
| 本人确认上述所提供的劳务相关信息真实无误。 | 本人承诺上述支出与项目任务相关、合同预算相符,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开展劳务的成果材料项目负责人保存,相关部门有权依规抽查核实。 |
|
| 劳务提供者签名: | 项目负责人签名: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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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校外人员发放最高标准(含税):院士和全国知名专家(行业专家)500元/小时、正高教授(公司领导)300元/小时、副教授(公司中层)200元/小时、讲师及以下140元/小时。校内科研人员按校外人员最高标准折半执行。学生按校内人员讲师最高标准折半执行。 2.该表作为横向项目劳务费发放表附件,报账时使用;横向项目劳务费支出按照合同预算执行,合同未明确约定的,人力资源成本费不高于项目到账经费的80%。 3.纵向项目不得开支项目成员及校内其他教职员工劳务费;校外人员劳务费(非项目组成员)参考上述标准执行,不得高于该标准,发放劳务费需提供项目组成员页作为佐证。 |
附表 2: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专家咨询(开题、中期、验收、鉴定)费发放签收表
制表日期: 202 年 月 日
事项 | XXXX项目专家咨询(开题、中期、验收、鉴定)会签收表 |
项目名称 | | 项目财务编号 | |
姓名 | 职称 | 单位 | 标准 | 工作天数 | 税后金额(元) |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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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金额 | - |
制表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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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3:
科研报销所需材料简明列表
(一)基本资料 |
1、报销单(财务系统填报打印,报销人为项目负责人的应找证明人签名); 2、发票(用途,经手及证明人签字,电子发票写上”此电子发票仅使用一次”); 3、支付凭证(POS单/电子账单截图); 4、明细清单(购物小票/订单截图/邮寄运单/维修单/印刷物品清单/保险单等); |
(二)其他附加 |
印刷费 | 1、印刷清单 2、政府采购合同(所有项目都要) |
耗材设备 | 1、入库单、出库单(﹤500元) 2、低值资产报增单(500-1000元) 3、固定资产报增表(≥1000元) 4、科研项目事项审批表 |
差旅费 (食宿交通) | 1、会议通知/ 调研计划等 2、科研出差审批表; |
接待费 (仅KH) | 1、活动通知/ 签到表/ 调研函等 2、接待费审批表(双方人员) |
论文版面费 | 1、录用通知(见刊前)+论文首尾页; 2、登稿目录(见刊后)+论文首尾页。 注:①录用报刊、收款方、销方发票名称原则上应一致;如不一致,可通过公共查询平台等其他途径检索有关证明并提供该佐证材料,如报刊主办方截图、公司组织架构图或官方投稿途径投稿佐证+出版社委托他方开具发票证明等,佐证材料需由部门分管科技领导加签审批。发票项目应为”版面费”、”论文出版费”等相关内容。 ②SCI期刊版面费不超过2万元,其他期刊版面费不超过1万元。 |
知识产权费、代理费 | 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 专利年费缴纳通知 / 代理委托书 (学校招标单位) |
查新、查重 | 查新证明/ 查新报告/ 查重报告 |
(三)发放劳务费 |
1、《校内职工劳务发放表》/《校外人员劳务费》(财务系统填报打印) 2、科研项目事项审批表 3、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签收表 |
注: 1.各项采购及服务≥1万元:附科研项目事项审批表+采购合同(盖学校合同章)。 ≥10万元:附加院长办公会议纪要。 2.政府采购:无论金额,均需平台采购;一般采购:5万以上由学校集中采购。 3.所有支出须对公支付,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填写说明表。 4.外汇汇率:按交易当天的中国银行外汇牌价折算。 5.以上附件为常规必要选项,可加项目组或财务审核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
附件 11: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经费报销流程图
注:经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附件 12: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一)为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工作和结余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6﹞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结余经费是指科研项目结题或因故终止时,到校经费总额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
(三)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应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
(四)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 管理部门的职责
(五)学校科技、财务、资产、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二级教学部门具体职责和权限依据《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 结题结账管理
(六)科研项目结题后,结余资金下达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下达单位没有明确规定的,结余经费应在项目验收后1年内使用完毕,由项目组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验收后第2年未使用完的,由学校办理清账收回,转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七)科研项目因故到期未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或终止项目;被撤项(终止)的项目,原则上停止经费使用,项目经费下达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学校收回,纳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八)因项目无法按计划完成,被终止或撤项的,对应项目不作为岗位聘任、绩效考核、职称评审的有效业绩。
四、 结账经费使用
(九) 学校设立科研发展基金,纳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的经费,统筹用于学校科研事业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教科研项目、平台及团队的资助和配套等。科研发展基金的支出应按照《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制度进行校内公开。
五、 附则
(十)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科技与校企合作部、财务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解释。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调动师生员工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修正案)》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法规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教职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等科研项目或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其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和其它处置权归属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学校师生员工作为成果完成人,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成果完成人,是指参与完成科技成果的所有当事人,包括个人或项目(课题)组。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成果转化收益是指该成果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所产生的收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等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六条 学校鼓励成果完成人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尤其是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学校对于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成果完成人,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净收入中给予一定奖励,并作为岗位工作业绩考核、职称评聘和评先评优时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组织实施管理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由成果完成人、需求单位和学校科技主管部门共同商定,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八条 学校依法对所持有的科技成果拥有自主决定转移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权利。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学校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申请成果转移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经所在二级单位初审同意后,报学校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应提交的书面材料如下:
(一)申请表。明确列出所使用的科技成果转化基本信息和作价金额。见附表1。
(二)转让协议。各方就科技成果转让所达成的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转让方式、转让收益、成果完成者和学校对该项成果保留的权利范围、违约责任等内容,以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科技成果的转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并依法保护学校和成果完成人的权益。对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学校委托成果完成人代表学校签署合同,并在学校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在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对外提供技术资料)时,应注意登记并保存有关记录。
第三章 技术权益约定
第十二条 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以合同形式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明确: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学校所有;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同拥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利,但须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十三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签订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擅自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成果。技术交易管理机构或者中介机构在为我校从事技术代理或者服务中,对知悉的有关技术秘密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成果转化收益分配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入一律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成果转化收入主要用于学校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校内技术转让机构运行保障等相关工作之用。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学院鼓励成果转化机构、技术经理人等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允许其根据工作量提取10%-20%的劳务酬金(具体由成果转化合同约定)。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所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现金收益分配,按照转化所取得的净收入,学校与成果完成人分别以2:8的比例分配,即学校占20%、成果完成人占80%。成果完成人所提取的现金收益可用于对成果完成人的个人奖励和报酬、项目组后续科研经费支持。作为科研经费的成果转化收益,按照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相关规定执行,见附表2。
(二)以作价入股所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学校有权依法以所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对于作价入股获得的转化收益,按照学校与成果完成人分别为2:8的比例分配,即学校占20%、成果完成人占80%。
(三)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经学校批准实施、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应以协议方式明确学校在企业应享有的股权或出资比例,学校所占比例不得低于35%。学校也可以通过科技成果转让方式直接取得相应比例的现金收益。
(四)对于担任学校中层副职及以上的领导职务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依法依规对其应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取酬和获得奖励,并按照国家党政干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报告或公示。
第十六条 各成果完成人的转化收益由成果第一完成人负责分配。对于在成果转化中获得报酬和获得奖励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的个人,学校责令改正;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对于泄漏技术秘密,或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科技成果的乃至构成犯罪的,学校有权依法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科技与校企合作部负责解释。
附表 1: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成果(专利等)转移转化申请表
拟转移转化成果名称: |
专利权人(单位名称): |
申请人(校内第一发明人): |
成果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软件著作权): |
受让单位: |
受让经费: | 转让类型(所有权、实施权): |
本人同意该成果转让,并知晓该成果转让协议相关条款,且对第一发明人所制定的该专利转让所涉及的发明人收益和奖励分配方案无异议。
校内第一发明人签名: 其他发明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院(部)部意见:
签名: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科技与校企合作部意见:
签名: (科技与校企合作部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科研院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注:10万元(含)以下,部门审核,科技与校企合作部审核;
10万元以上,部门审核,科技与校企合作部审核,主管科技院领导审批。
附表 2: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经费分配表
第一发明人:(注:若第一发明人是学生,第一发明人由指导老师负责) | 专利号:
| 专利名称: |
第一发明人所在部门: | 第一发明人联系方式: |
受让单位: | 专利转让或许可金额: |
实际到款金额: | 实际到款时间: |
依据《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成果完成人收益:转让收益*80% | (元) |
选择奖励方式: □ 现金奖励 □ 其他 |
专利转让收益分配方案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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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人团队意见及签名:(若发明人团队有成员放弃分配权,请补充其本人签名的弃权申明书):本人确认对该成果转让所涉及的发明人收益和分配方案无异议。
全体发明人签名: 年 月 日 |
第一发明人所在部门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
科技与校企合作部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
财务部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
注:附成功转让合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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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优秀网络文化成果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高校党的政治建设的若干措施》,进一步加强学校网络文化建设,充分发挥网络文化育人功能,学校将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学校科研成果统计和评奖评优范围,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职教职工及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秀网络文化成果主要指在互联网上刊发或播报的、具有广泛网络传播的优秀原创文章、科技科普、影音、动漫作品等学术成果。原创文章字数不少于1000字。
第四条 优秀网络文化成果作者必须为署名作者(含笔名和网名的实名认证人),第一署名单位应是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不方便进行单位署名的,需在作者简介、序言、致谢等处明确注明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单位。
第五条 优秀网络文化成果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运用正确思想文化对各种社会舆论和价值观念进行引导,用优秀的文化内容引导人、陶冶人、激励人,努力营造适合于师生发展的网络文化环境,使之成为弘扬主旋律、提升学校声誉的重要载体。
第六条 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的申报标准如下:
(一)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中央级媒体的网站及其”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官方移动客户端”(以下简称”两微一端”)上刊发、转载的学术作品;在”学习强国”国家平台上刊发、转载,并形成点赞人数不少于100人次的网络传播学术作品;获教育部等部委网络文化评选奖励的作品;可申报认定为等同于权威期刊学术论文。
(二)在省(自治区)级媒体的网站及其”两微一端”上刊发、转载并产生较大影响、形成较大网络传播的学术作品;获广东省委宣传部、教育厅等网络文化评选奖励的作品;在”学习强国”省级平台上刊发、转载,并形成点赞人数不少于100人次的网络传播学术作品;可申报认定为等同于中文核心期刊学术论文。
第七条 同一成果按照就高原则,不予重复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各类媒体范围
(一)中央级媒体包括:《人民网》《光明网》《求是网》《央视网》《中国经济网》《新闻网》《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日报网》《中青在线》《中国青年网》《中国广播网》《新华网》《中国教育报》等网站和”两微一端”。
(二)省级媒体包括:《广州日报》《南方日报》等各省党报的网站及其”两微一端”。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生较大影响、形成较大网络传播的作品指作品被不少于2 家省级媒体的网站及其”两微一端”刊发、转载,微信公众号刊发的作品,阅读量不少于5000。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科技与校企合作部负责解释。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报销负面清单
为进一步规范教科研经费使用,健全科研财务报销制度,加强风险防控,现就报销负面清单规定如下:
(一)违规发放人员费、劳务费
1.不得巧立名目,虚构理由,违规发放人员费、劳务费。
2.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范围,违规发放人员费、劳务费。
3.不得违反科研经费预算,违规发放人员费、劳务费。
(二)违规购买、发放、赠送购物卡
4.不得以任何理由用科研经费购买、发放、赠送购物卡和各类有价消费券。
(三)违规开支差旅费及出国出境费用
5.不得虚构调研或出差事由、虚列出差人员;不得进行无明确目的的科研差旅活动;不得进行异地部门、学校之间无实质内容的考察调研;不得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6.未经学校外事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出国出境。
(四)违规开支会议费
7.不得在风景名胜区举办与科研项目相关的评审会;不得用科研经费举办各类典礼、庆典活动;不得借评审名义组织旅游、安排与会务无关的参观考察或宴请;不得发放礼品、纪念品、地方土特产;不得超过国家和学校规定的会议标准开支会议费。
(五)违规配置办公设备
8.不得未经批准或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9.不得配置豪华办公设备。
(六)违规报销个人和家庭支出
10.不得用科研经费报销任何用于个人和家庭消费的支出,如手机、眼镜、生活用品、娱乐、健身、医疗、培训、通讯、参观旅游等。
(七)违规报销虚假发票
11.不得报销虚假发票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不得虚构业务,报销没有真实经济业务发生、从其他渠道取得的发票;不得报销下列发票:无明细清单的大额书费、打印费、办公用品费等,连号出租车车票,发票内容和开票单位经营范围不符的发票。
(八)违规预存转移资金
12.不得在项目没有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以测试费、合作费等名义将经费划拨到校内其他部门、课题组。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8〕25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粵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校科研诚信建设,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弘扬科学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研项目全过程,包括指南编制与咨询、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过程,以及科研创新平台、科研奖励、人才项目等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认定、考核与验收等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包括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失信行为管理。
第四条 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包括我校所有教职工、在校生及其他以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五条 科研诚信管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强化监督、一票否决”的原则。
第六条 科技与校企合作部在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全面负责全校科研诚信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科研诚信教育
第七条 学校建立科研诚信教育制度,将科研诚信纳入日常教育内容和活动。将科研诚信教育作为教职员工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着重提高教职员工的科学道德素养,重视并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和研究人才的培养。
第八条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科研诚信教育活动,突出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养成教育,科研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要充分发挥在科研诚信方面言传身教的作用,采取宣传治学典范、明德楷模、进行案例警示教育等多种方式开展教育活动,引导科技人员严格自律并加强科学道德修养。
第九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加强科研诚信宣传,要通过网络、简报等多种宣传方式,积极主动地开展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第十条 推动科研诚信文化建设,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强化科研诚信意识、恪守诚信规范、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公正透明、鼓励自由探索、激发创造力的学术风气。
第三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十一条 我校教职工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遵守规范性法律文件、社会公德,并自觉遵守以下学术规范:
(一)学术研究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研究成果的署名和责任认定。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的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三)客观公正地评价研究成果。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全面掌握国内外资料、数据基础上,进行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四)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五)对于在相关部门立项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新闻媒体等公开公布。
(六)在科研及相关活动中牢固树立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界定
第十二条 我校教职工在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的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剽窃、篡改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知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等行为。
(二)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作出虚假的陈述,捏造、拼凑,故意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注释,故意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等行为,但诚实性错误,或者在解释或判断数据时的诚实性差异除外。
(三)伪造学术经历。在职级职务晋升、岗位聘任、资历评定及申报科研项目等过程中,在填写有关个人简历信息及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个人受教育经历、学术研究经历,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经历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伪造学术业绩。在职级职务晋升、岗位聘任、资历评定及申报科研项目等过程中,提交虚假业绩材料的行为。
(五)故意一稿多投并重复发表,重复或变相重复立项,重复或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等行为。将同一研究项目在同一层面重复立项,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买卖论文、或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等行为。
(六)未如实反映科研成果。虚报科研成果,或重复申请同级同类奖项,或随意提高成果的学术档次,在出版成果时不如实注明著、编著、编、译编、编译等行为。
(七)不当或盗用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署名或擅自改动署名顺序,或将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学术成果的署名人之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其署名的行为。
(八)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未按照有关规定或学科管理惯例经过有关专家严格论证,或未经相关组织机构的学术论证,擅自通过媒体发布、炒作研究成果,谋取个人或单位的不正当利益。
(九)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学术事项。
(十)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授意、指使、协助、包庇他人进行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骗取经费、装备和其他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等行为。
第五章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组织调查,作出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
(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或责任部门形成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
(三)学校下达正式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一份。当事人在接到处分决定书10个工作日内,可进行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有关二级单位、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负责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拖延不予处理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查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全体师生监督。
第六章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人或责任部门,视其行为和情节,相应处理如下:
(一)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名誉权的个人或单位,依照我国的《刑法》《民法典》《著作权法》《专利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于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工作人员,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对于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教师,其工作业绩考核中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视情节轻重,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学校的职级职务晋升、岗位聘任、资历评定等。
(四)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不当获利,学校依法依规向责任人追缴收回。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2023年5月20日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参加学术团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教职工参加学术团体的管理,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学会(协会)活动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合作交流等方面的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术团体是指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学校组织或参与学术团体(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的目的是建立和促进我院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及学术组织之间的学术联系,鼓励学校教职工积极参加行业和教育领域的校内外科研教研学术交流。
第二章 教职工参加学术团体的管理
第四条 学校科技与校企合作部为我院自行组织或参加各类学术团体的业务管理部门。
第五条 学校科技与校企合作部对参加学术团体进行管理。主要工作如下:
(一)科技与校企合作部于每年十二月确定下一年度的《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参加学术团体和组织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全院公布,该目录将作为下一年度学术团体年会费缴纳的依据。
(二)科技与校企合作部负责审核教职工提出的学术团体入会申请,具体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以学校或二级单位名义参加的学术团体,凡已列入学校当年度目录的,请填报《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参加学术团体登记表》(附件1)。已填报过的,不再填报。
2)以学校或二级单位名义参加的学术团体,如未列入学校当年度目录而需申请新增的,本着确有必要参加的原则,填写《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参加学术团体申请表》,由二级单位分管领导、科技与校企合作部审核,通过后,送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科技与校企合作部列入下一年度目录。
3)凡以二级单位自筹经费加入学术团体的,请填写《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参加学术团体备案表》,由科技与校企合作部备案。
4)凡教职工以个人名义参加学术团体,且经费由个人承担的,可填写《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参加学术团体备案表》。
(三)科技与校企合作部负责审核各类学术团体的任职推荐、备案和人员变更
1)各级各类学术团体需要学校推荐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人选时,由相关二级单位提出候选人名单,提出推荐申请,填写《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参加学术团体任职推荐申请表》,由学校科技与校企合作部审核,分管院长审批。
2)凡在学术团体中担任理事以上职务,以及在各级学术组织中担任各专业委员会委员职务的人员均应在科技与校企合作部登记备案,具体由科技与校企合作部根据附件表格提取备案信息。
3)教职工因岗位调动、离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二级单位时,相应学术团体的参加人,由二级单位提出接替推荐人选,填写《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参加学术团体人员变更申请表》,由学校科技与校企合作部审核备案,分管院长审批。或由继任者自然接替。
第六条 挂靠我校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管理委员会等学术团体,且我院为主任委员单位的,须经学校同意,科技与校企合作部登记备案,由科技与校企合作部行使学校的宏观管理职责,业务所在单位行使具体管理职责;学校对该类学术团体提供年度经费支持,国家级5万元,省级支持2万元。
第七条 学校教职工参加学术团体类型、数量和经费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鼓励教职工参加国家级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省级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或与本专业相关的行业性专业学会、专业协会、研究会、联合会等。原则上参加省二级以上的学术团体,如确有必要可参加地市级团体。
(二)学校领导、党政管理处室、职能部门原则上控制在5个以内,教辅部门控制在3个以内,经费总量控制在1万元以内(包括1万元)。
(三)二级教学部门原则上经费总量控制在1万元以内(包括1万元),数量不限。
(四)超过学校统筹缴费部分,正常办理备案手续,由部门自筹资金或科研项目经费按相关经费管理权限审批支付。
第八条 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对于违反保密规定使国家和学校知识产权受到损失者,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科技与校企合作部负责学校学术团体(组织)资料的统计、归类、归档,并据《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参加学术团体人员变更申请表》形成下一年度《目录》。因未按时提交统计材料,而导致未列入《目录》的学术团体,学校将不予缴纳下一年度会费(年费)。
第三章 会费缴纳管理
第十条 凡列入学校当年度《目录》或经审批同意新增加入的学术团体会费均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经费支付。其报账流程按《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团体会费报账流程》。
第十一条 凡属二级教学部门、相关党政管理部门、职能处室、教辅部门自筹资金加入的学术团体,其会费由各二级单位自行处理。
第十二条 个人自筹资金加入的学术团体,其会费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与校企合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 1: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申请参加学术团体申请表/备案表
拟参加学术团体名称(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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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团体主管单位/秘书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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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团体类别 | □学会 □协会 □研究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 □其他 |
学术团体级别 | □国家级 □省一级 □省二级 □地市级 □其他 |
拟参加人员 |
| 所在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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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 学术团体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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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及职称 |
| 学术团体年会费 | ________元 | □学校统筹 □部门自筹 □个人自筹 |
申请理由 |
申请/备案人: 申请/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
所在部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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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科技与校企合作部审核意见 |
经办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院领导审批意见
| (经费来源为学校统筹类型的学术团体加签主管院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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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贰份,由申请部门或个人,科技与校企合作部各存一份。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纵向科研项目”负面清单+包干制”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包干制”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关于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中试点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的通知》(国科金发计〔2019〕71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包干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2〕2号)等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1.2019—2021年度立项资助的省基金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以及粤桂联合基金面上项目。
2.2022年度及以后立项资助的全部省基金项目(包括省自然科学基金、省市联合基金、省企联合基金项目等)。
3.其他下达单位明确为”包干制”进行管理的纵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 项目经费”包干制”实行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承诺制,项目负责人需签署承诺书并提交学院科技与校企合作部备案。具体要求如下:
1.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
2.项目负责人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代表研究团队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3.项目负责人应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发生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以及套取、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4.项目负责人违反科研诚信承诺的,将按照国家、省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管理有关规定等办法处理。
第四条 ”包干制”是指对项目扣除税点后的其余全部经费进行包干使用。项目经费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资助。项目无需编制经费支出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在经费使用范围内自主合理决定使用。
第五条 为鼓励教职工积极开展科技服务,纵向项目暂时不提取管理费。经费使用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绩效支出以及其他项目研究需要的合理支出。跨境港澳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可按照港澳科研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30%,其中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可提高至不超过60%。绩效支出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绩效支出原则上只能发放给项目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制定绩效发放方案并报科技与校企合作部备案,原则上项目下达时提取绩效40%,验收后提取60%,并按照学院人员费发放流程一次进行办理。
第六条 项目经费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具体清单如下:
1.不得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2.不得通过虚构经济业务(如测试、材料、租车、会议、差旅、餐费、交通、印刷等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3.不得通过虚列、伪造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4.不得通过虚构合作、协作等方式违规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5.不得截留、挪用、侵占科研项目经费。
6.不得列支个人或家庭费用。
7.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8.不得全部列支设备费(设备费用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的80%)。
9.不得列支基建费。
10.不得用于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等行为的支出。
第七条 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采购的,按照学院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项目结项时,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结题验收/成果报告需提交到学院财务部、科技与校企合作部审核并公示(重点公示设备购置、外拨经费、绩效支出等使用情况)。公示期满后将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最终成果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对到期项目提交结题验收申请。未通过结项验收、整改后通过结项验收、因故终止、撤销的项目,按上级部门规定处理。上级未明确规定的,按照《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项目结项后的结余经费按照《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如项目主管部门对结余经费另有规定的,按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院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于在研究中存在明知故犯、谋取私利等不履行科研经费管理责任、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项目负责人,视情节轻重,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冻结科研经费使用、上报中止或撤销项目、取消负责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存在失信行为的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违纪的,按照国家和学院相关规定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按照权责相适原则,坚持容错与纠错并举、宽容与惩戒并重。科研人员在研究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出现失误,为推动科研创新出现无意过失,后果影响不是特别严重的,以及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可以不予或者免予问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省和学院相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如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经费管理政策有调整的,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学院科技与校企合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