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调动师生员工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修正案)》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法规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教职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等科研项目或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其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和其它处置权归属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学校师生员工作为成果完成人,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成果完成人,是指参与完成科技成果的所有当事人,包括个人或项目(课题)组。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成果转化收益是指该成果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所产生的收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等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六条 学校鼓励成果完成人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尤其是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学校对于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成果完成人,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净收入中给予一定奖励,并作为岗位工作业绩考核、职称评聘和评先评优时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组织实施管理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由成果完成人、需求单位和学校科技主管部门共同商定,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八条 学校依法对所持有的科技成果拥有自主决定转移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权利。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学校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申请成果转移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经所在二级单位初审同意后,报学校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应提交的书面材料如下:
(一)申请表。明确列出所使用的科技成果转化基本信息和作价金额。
(二)转让协议。各方就科技成果转让所达成的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转让方式、转让收益、成果完成者和学校对该项成果保留的权利范围、违约责任等内容,以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科技成果的转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并依法保护学校和成果完成人的权益。对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学校委托成果完成人代表学校签署合同,并在学校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在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对外提供技术资料)时,应注意登记并保存有关记录。
第三章 技术权益约定
第十二条 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以合同形式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明确: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学校所有;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双方共同拥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利,但须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十三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签订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擅自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成果。技术交易管理机构或者中介机构在为我校从事技术代理或者服务中,对知悉的有关技术秘密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成果转化收益分配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入一律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成果转化收入主要用于学校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校内技术转让机构运行保障等相关工作之用。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学院鼓励成果转化机构、技术经理人等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允许其根据工作量提取10%-20%的劳务酬金(具体由成果转化合同约定)。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所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现金收益分配,按照转化所取得的净收入,学校与成果完成人分别以2:8的比例分配,即学校占20%、成果完成人占80%。成果完成人所提取的现金收益可用于对成果完成人的个人奖励和报酬、项目组后续科研经费支持。作为科研经费的成果转化收益,按照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相关规定执行。
(二)以作价入股所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学校有权依法以所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对于作价入股获得的转化收益,按照学校与成果完成人分别为2:8的比例分配,即学校占20%、成果完成人占80%。
(三)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经学校批准实施、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应以协议方式明确学校在企业应享有的股权或出资比例,学校所占比例不得低于35%。学校也可以通过科技成果转让方式直接取得相应比例的现金收益。
(四)对于担任学校中层副职及以上的领导职务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依法依规对其应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取酬和获得奖励,并按照国家党政干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报告或公示。
第十六条 各成果完成人的转化收益由成果第一完成人负责分配。对于在成果转化中获得报酬和获得奖励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的个人,学校责令改正;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对于泄漏技术秘密,或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科技成果的乃至构成犯罪的,学校有权依法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