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要求,依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委办[2017]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粤财规[2019]5号)等规定,为规范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提升科研项目资金绩效、落实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经费管理自主权、激发创新活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其他科技专项经费。
第三条 凡以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包括学校各二级单位)名义申请并获准的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二级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经费,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将科研经费用于捐款、赞助、投资、罚款、赔偿等与研究活动无关的内容。学校有权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条 对于项目下达单位有明确规定的项目经费依照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分类
第五条 本办法管理的科研经费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1.校外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批准立项并由财政拨款的科研经费。
2.校级科研经费,是指学校给予支持的校外纵向科技项目配套资助经费、科技人才(团队)、条件与平台建设资助经费,以及学校下达的校级科技项目的立项资助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各类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技服务类项目经费;除规划项目以外的其他文科类委托项目研究经费,学校各二级部门及教职工自筹的、经科技处备案并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的科技项目研究经费。
(三)其他科研项目专项经费。是指上级单位下达的,用于其他科技专项活动的专项经费,以及其他未归入本条(一)、(二)款的各类科研经费。
第三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机制。分管科研和财务的校领导在各自职务权责范围内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有关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由科技处、计划财务处依照相关程序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学校科技、计划财务、资产、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二级教学部门应明确各自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的职责和权限,进一步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各二级部门科研管理负责人对部门科研项目经费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各二级单位具体职责和权限如下:
(一)科技部门。学校科技处负责全校科研经费年度预算;会同计划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负责核定科研经费类型和立项编号;负责向计划财务处提供科技项目结题验收信息;负责对科研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负责对本年度结题的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对重大项目进行科研项目重点跟踪检查;协助计划财务处、项目负责人接受各类科技项目财务审计检查;配合计划财务处实施科研经费使用的核算管理和服务。
(二)财务部门。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科技项目的经费预算指导及审核;负责科技配套资金的下达及项目开立;负责科研项目经费日常报销管理服务,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严格依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使用经费;负责科研经费预算调整事项的校内审核报批;负责科技项目经费中期检查及结题决算财务报表的审核;负责科研项目结题结账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经费决算等手续;负责各类科技项目财务审计检查接待;负责科研经费管理队伍和使用人员的财务培训;会同科技处办理税费减免报批报备手续。
(三)资产部门。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指导项目负责人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对科研经费所形成的实物资产的管理。
(四)审计和监察部门。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根据国家和学校的要求,面向全部科技项目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开展科研经费专项审计,对于重大科研项目重点跟踪审查。
(五)二级教学部门。承担科研项目的二级教学部门是科技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根据专业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监督项目落实配套资金,为科技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配合科技处、计划财务处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执行进度,评价科研绩效;落实本部门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的其他各项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实行科技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具体职责包括:
(一)据实编制科技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合理使用经费,真实编制项目决算,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落实科研项目日志化管理,记录科研项目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调整,研究团队人员变动、预算调整、资金使用、设备和耗材使用情况等内容,真实反映科研项目研究过程及资金开支情况。
(三)对因故需终止实施的项目,需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并及时书面报告,科技处审批。
第四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九条 科研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资金支出应严格执行下达单位的合同任务、预算要求,各项支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条 纵向科研经费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其中:
(一)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1.设备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回收处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或依托单位内部监测机构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非独立核算的内部监测机构应按规定明确检测费用标准。
4.燃料动力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业务培训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以及开展学术交流的费用等。其中纵向项目本科目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可统筹使用。原则上本科目预算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差旅费使用具体见《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承担单位编制外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
8.专家咨询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9.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以及不可预见支出,在申请预算时应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与项目承担单位信用等级挂钩,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1.科技研究类项目。
(1)5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20%;
(2)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15%;
(3)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13%。
2.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科研咨询、科技服务、软科学研究、智库等智力密集型项目。
(1)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30%;
(2)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
(3)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
为鼓励教职工积极开展科技服务,纵向项目暂时不提取管理费、间接费用主要用于课题组绩效支出。绩效支出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绩效支出原则上只能发放给课题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制定绩效费发放方案并报科技处备案,原则上项目下达时提取绩效40%,验收后提取60%,并按照学校人员费发放流程一次进行办理。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开支范围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执行, 合同没有约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具体见《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其中:
(一)劳务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发人员以及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酬金。 劳务费(人员费)据实预算和开支,不设比例限制。劳务费(人员费)以零现金方式支付,涉及相关税及附加的,由财务处按国家有关法规代扣代缴。
(二)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业务培训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以及开展学术交流的费用等。
(三)业务招待费、误餐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误餐费等支出。报支餐费需要填报《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接待费审批表》,须注明用餐人员名单,用餐标准最高限额 100 元/人。
(四)外协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由于学校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须由外单位协作研究所发生的协作费用。外协转拨包括联合申请转拨和协作转拨,转拨经费的审批依照学校经费审批权限规定执行。项目经费的外拨合作经费原则上不超过到账经费的50%。外协费用应在该项目科研绩效中扣除。
第十二条 校级项目及其科技专项经费支出参照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校级项目不得支出校内在岗人员劳务费(人员费),不得支出餐费。
第五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科技项目的各种资金来源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所有直接、间接和其他相关使用费用。项目经费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科研经费预算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单独列支,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预算是科研项目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一)来源预算。主要包括申请项目的资助经费和自筹配套经费。对于项目预算编制,除申请专项科研经费外,如项目来源预算有自筹配套经费的,由项目申报人提供符合科研经费管理要求的资金来源说明。严禁提供虚假经费配套承诺。自筹配套经费的允许范围及相关要求由科技处参照有关规定具体核定。
(二)支出预算。已立项的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任务书(合同)及批准经费额度,按照各类科研经费开支范围,提出经费预算,在科技处备案,作为项目经费支出和验收的依据。其中,直接费用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经费来源管理有关要求和实际需求合理编制。
(三)对于国家、省级科技项目或其他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可以列支间接经费的项目,可由项目组会同科技处、财务处联合编制间接经费预算、列支间接经费的项目预算,经确认后项目组可按照方案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由多个单位合作承担一个项目的,各单位应分别根据所承担研究任务的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并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进行审核汇总。学校如作为项目第一承担(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加强统筹协调,避免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之间的重复预算。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预算一经确定,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确需调剂预算的,简化调剂手续,须按规定程序审批。
(一)纵向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费用中各项费用的预算调整。
1.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材料费、测试费、燃料费、出版费、其他支出经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包括预算调整理由、调整方案,经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调整。
2.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设备费、项目间接费用不得调增。
3.项目预算总额不变,合作研究单位之间发生预算调剂,或者由于合作研究单位增加(减少)发生预算调剂的,应协商一致并重新签订合作协议后办理,并报省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二)纵向项目预算执行中有以下情况需要预算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技处、财务处审核同意后,需报省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1.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
2.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
(三)横向科研经费预算执行中有需要调整的,需要经费下达单位同意,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经费预算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额度,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学校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学校有权进行统一管理和调配。使用项目资金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章 经费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凡以学校名义取得的科研经费统一划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项目负责人经查询确认经费到账后,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及时到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办理立项入账手续。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的收入票据管理,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纵向科技项目经费(包括由其他联合申请单位转拨到学校的合作研究经费、子项目经费)到帐后,可根据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开具收据或发票、事业单位往来票据、收款证明或银行进账凭证等;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给学校的纵向子项目经费,已缴纳税金的可根据资金转出单位的要求,开具收款证明,凭银行进账单入账,不收取税金。
(二)横向技术服务类经费,由企业直接转账至学校账户,且未缴纳税金的需要开具发票。
(三)需要学校开具正式税票的项目,由该项目经费支出税金,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国家税务相关规定,把应缴税费纳入经费预算或在合同中约定。在项目立项入账时,学校计划财务处按国家规定税率代扣代缴各项税费。因违背国家税收政策而出现的税务罚金则由项目负责人全部承担。
(四)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以申请减免税的技术开发(设备制造、产品研发)类科技项目,可申请办理免税手续。由科技处负责审核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技术合同,并协助项目负责人向广东省科技厅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计划财务处根据认定登记结果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在上级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项目负责人应当先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费。待上级科技、税务部门批准后,由计划财务处通知项目负责人办理退税手续,减免的税费额度将退回原项目经费。
第二十一条 技术转让收入按照《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管理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分为项目合同经费和实际到校到账经费。学校绩效考核中的学校各二级单位科研业绩考核经费计算以项目的实际到校到账经费为准计算(以自然年计算)。个人科研业绩考核经费计算以个人名下实际到校经费为准计算。
第七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要求使用和管理。纵向科研资金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公务卡、支票、电子支付等非现金方式结算。对于不具备非现金方式结算条件、但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发生的支出,报经学校财务处核准后,可以现金结算。
第二十四条 科研经费的借支实行分级审核管理,参照学校《经费审批权限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科研经费的转拨包括联合申请转拨和协作转拨。其中:
(一)需拨转的科研经费应与该项目预算吻合。项目负责人应对转拨业务的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应加强对子课题或项目合作单位支出的监督管理;科研经费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其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或个人。
(二)科研经费转拨需按照任务书中明确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并同步提供科研项目批复文件、科技项目预算等相关资料。合作(协作)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合作(协作)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
(三)转拨经费的审批依照学校经费审批权限规定执行。项目经费的外拨合作经费原则上不超过到账经费的50%。
第二十六条 项目形成的资产管理。使用科研经费购置或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除项目下达部门有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约定外,均应纳入学校资产管理。有关资产的处置和使用(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应按照学校资产管理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项目组拥有优先使用权。资产管理处有权对科技项目购置的固定资产,如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的采购、使用、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清查、盘点。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以此谋取私利。拨出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由项目合作单位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科技合同纠纷调解费用。项目履行过程中如产生纠纷,发生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期间的费用,从该项目的研究经费中支取。不足部分视具体情况,分清责任,个人负责的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八章 经费决算与结账
第二十八条 结题决算。科技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依照项目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提出经费决算申请。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预算批复及计划财务处提供的项目收支明细账目,按照项目下达单位的具体要求,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和结题报告,提交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科技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结存经费是指未完成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项目在研期间,结存经费应当留由项目承担单位结转至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第三十条 项目结余经费是指项目验收后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项目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折价收入。其中:
(一)校外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上级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上级没有规定的,结余经费验收后项目组应在1年内使用完毕,1年后未使用完的,由学校办理清账收回统筹安排用于相关支出。
(二)横向科研项目办理结题手续后,结余经费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执行;项目合同未明确约定结余经费使用的,结余经费可全部奖励项目组成员,或可作为项目负责人、成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人员费)发放。横向项目给予科技人员的报酬和奖励支出在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外单列;结余经费须在1年内使用或分配完毕,其分配方案由项目负责人制订,涉及相关税及附加的,由财务处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三)校级科研项目及校外项目校内配套资助经费,须在项目结题验收后1年内完成使用。1年后未使用完的,由学校办理清账收回统筹安排用于相关支出。
(四)中止或撤销的纵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下达单位要求处理财政资助经费,并及时清理账目。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因调动等原因离开学校的,需根据项目下达单位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办理项目依托单位变更手续或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
第九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科技、财务、资产、审计和监察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应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完善经费管理制度体系,对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开展监督检查,实现科研经费的全过程管理,形成校内监督长效机制。学校积极配合上级经费主管部门要求,逐步建立非涉密科技项目的信息公开制度,健全科研经费管理奖惩机制。
第三十三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的审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给予纠正。
第三十四条 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项目和单位,学校有权进行管理和干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项目委托单位。涉嫌违纪违法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行前立项的项目,在不违反项目合同约定或者来源单位规定条件下,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行前已结题项目的结余经费,在不违反项目合同约定或者来源单位规定条件下,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项目负责人需在当年内使用完毕结余经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计划财务处根据职责权限负责解释。
附件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配套研究经费资助细则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附件: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配套研究经费
资助细则(试行)
本细则旨在进一步完善《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管理办法》,为了保证学校科学研究、科技服务的顺利开展,调动广大教师和管理人员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促进科学研究多出成果,出高水平成果,以科学研究促进专业建设和教学工作,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和实力,特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资助的科研项目主要包括以下两类。即:
1.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研究项目或市(厅)级以上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配套资助项目见附录。
2.本细则资助的各类项目须以学校为项目承担单位。学校以第一单位承担的按照资助额度的100%予以配套,以第二单位承担的按照资助额度的1/2予以配套,以第三单位承担的按照资助额度的1/3予以配套,以此类推。在项目任务书(合同)中学校没有以承担单位之一出现的子项目,原则上不予以配套。
(二)资助额度
1. 校内科研项目立项资助标准按以下方案执行:校级重点科研项目3万元,校级一般自科项目0.5万元,校级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自科类)0.5万元;校级重点社科项目3万元,校级一般社科项目0.5万元,校级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社科类)0.5万元。
2. 学校组织申报的校外科研项目立项配套按以下标准执行。
单位:万元
级别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厅)级 | 校级 |
配套经费(万元) | 自然科学 | 按照项目实际到校经费的1:1予以配套,最高额度不超过40万元 | 自然科学 | 按照项目实际到校经费的1:0.5予以配套,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 | 1 配套立项无经费资助项目 | 0.5 |
社会科学 | 按照项目实际到校经费的1:1予以配套,最高额度不超过40万元 | 社会科学 | 按照项目实际到校经费的1:0.5予以配套,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 |
对于到校经费3万元以下或获准立项无经费资助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按照3万元予以配套 | 对于到校经费4万元以下或获准立项无经费资助的省(部)级科研项目,按照2万元予以配套 | 对于到校经费1万元以下的市(厅)级项目,按照1-到校经费予以配套 |
3.科技团队(平台)类项目按照《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创新团队(平台)管理办法》管理。
(三)凡申请学校配套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必须由学校教师或管理人员承担,且项目主持单位必须为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四)同一项目获准不同级别立项时,按最高级别予以配套经费,不重复配套。
附录:
学校配套研究经费资助项目名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
自然科学研究项目 |
级别 | 项目管理部门 | 项目类型 | 项目类别 |
国 家 级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 |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 面上项目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 地区科学基金项目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 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 |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主任基金 |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 | 重大项目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 | 重点项目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 | 面上项目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 |
教育部 |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 |
科技部 | 国家863计划 | 专题(探索和导向) |
科技部 | 国家863计划 | 项目(重点和重大) |
科技部 | 国家973计划 | 重大项目 |
科技部 | 国家973计划 | 研究专项 |
科技部 | 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 | 研究实验基地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 |
科技部 | 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 | 自然科技资源共享平台 |
科技部 | 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 | 科学数据共享平台 |
科技部 | 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 | 科技文献共享平台 |
科技部 | 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 | 科技成果转化 |
科技部 | 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 | 公共服务平台 |
科技部 | 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 | 网络科技环境平台 |
科技部 |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 | |
科技部 |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 | |
科技部 | 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 | 国家星火计划 |
科技部 | 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 |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 |
科技部 | 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 | 火炬计划 |
科技部 | 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 |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
科技部 | 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 | 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 |
科技部 | 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 | 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
科技部 | 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 |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 |
科技部 | 国家重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 | |
省 (部)级
| 国务院各部委以自身名义或者其科技等相关业务司直接下达的、其他省自治区科技厅直接下达科研项目。 |
科技厅 | 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 | 省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广东省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建设专项资金(产学研合作项目)项目、广东省公益研究与能力建设专项项目等。 |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 | 研究团队项目 |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 | 重点项目、面上项目、重大项目 |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 | 自由申请项目 |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 | 博士科研启动项目 |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 | 杰出青年项目 |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 | 重大基础研究培育项目 |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 | 粤东西北创新人才联合培养项目 |
广东省教育厅 | 广东高校科研平台和项目 | 重点项目、创新项目、青年项目等 |
市 (厅)级 | 各省级政府其他直属厅、局直接下达或资助的项目,各地级市科技局直接下达或资助的项目 |
社会科学科研项目 |
级别 | 项目管理部门 | 项目类型 | 项目类别 |
国 家 级 |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 重大项目 |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 西部地区社科研究项目 |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 重点项目 |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 一般项目 |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 青年项目 |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 自筹经费项目 |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 后期资助项目 |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 特别委托项目 |
省 (部)级
| 教育部 | 国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 | 教育部社科项目包括年度项目 |
教育部 | 国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 | 教育专项项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 |
教育部 | 国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 |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专项、 |
教育部 | 国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 | 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专项 |
教育部 | 国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 | 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
教育部 | 国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 | 教育部后期资助项目 |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 | 规划项目 | 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地方历史文化特色项目 |
市 (厅)级 | 省市科学技术协会项目、省社科联项目、市社科联项目、其他市厅级单位设立的各类社科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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