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事业的领导,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科研项目的完成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支持教职员工申请并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鼓励跨专业、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联合及与国内外研究机构合作申请课题,并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按照《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管理细则》(附件 1)执行。
第四条 项目所属二级单位负责为已立项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做好项目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科技处负责编制全校的科技项目申报指南,统一组织和协调全院纵向科研项目申报、评审、报送、检查、验收,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的审核、存档,以及科技档案、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科技工作的统计与上报。
第二章 科研项目类别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以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的名义主持参与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具体如下:
(一)纵向科研项目
1.国家级科研项目。是指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直接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国家级科技平台和条件建设项目等。
2.省(部)级科研项目。是指国务院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厅,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教育厅直接下达或资助的项目以及省部级立项(培育)科技平台和条件建设项目。
3.市(厅)级科研项目。是指各省级政府其他直属厅、局、省科协直接下达或资助的项目,各地级市科技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科联、市科协直接下达或资助的项目;市厅级科技平台和条件建设项目等。
4.校级科研项目。是指本校组织立项并培育的科技项目。主要包括应用技术类、应用技术开发集成与服务类、大学生科技创新类、哲学与人文社科研究类、博士启动基金项目类项目等,以及校级立项科技平台、校级科技团队建设项目等。
5.其他科研项目。是指各地级行政市科研主管部门以下各级行政部门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等。
(二)横向科研项目
1.各类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科技服务类项目(含企事业单位利用第六条(一)款所列项目委托我校教职工承担,而我校为非参加单位的项目)。
2.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立项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3.学校各二级单位委托完成的专项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项目。
4.我校教职员工自筹经费承担的、且纳入学校科技统一管理的科研和技术服务项目。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校外纵向科研项目申报与立项
1.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立项工作由学校科技处统一协调组织,各二级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项目的申报。
2.项目申请人应按照项目下达方的要求和规定格式,实事求是地提交项目申请有关材料。对于以申报人已有专利技术为基础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给予优先推荐。
3.项目第一负责人负责项目申报的实施工作,下达方有要求的申报材料需经项目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对于跨专业、跨学科、跨部门的纵向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审核。
4.二级单位(项目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报送学校科技处形式审查,进入公示环节。形式审查合格后的项目由科技处组织专家评审。
5.与外单位联合申报的科研项目,应在申报前签订合同、协议或意向书,明确各方分工、权利和义务,并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权益分享办法。
6.获立项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与下达部门签订科研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原件送交学校科技处归档管理。项目第一笔研究经费到校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登记表》(附件 2),经科技处审核后,报计划财务处予以项目开立,分配项目经费财务专项编号,开通学校财务平台专门账号。
第八条 校级科研项目申报与立项
科技处发布校级科研项目申报指南,收集申报书、公示、专家评审后,学术委员会审议确定立项项目,获得项目立项的项目,由科技处统一办理开立手续。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立项
对于以学校名义签订的横向科研项目,要按照《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技类合同管理细则(试行)》(附件 3)签订合同。在横向技术合同签订生效并且在全部或第一笔经费到校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科研项目经费登记表》,经学校科技处审核后,报计划财务处予以项目开立,分配项目经费财务专项编号,开通学校财务平台专门账号,所涉及的科研经费管理,按照《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对于所有新立项的项目,如原项目下达部门已对项目进行编号的,按原编号归档。其余则均由学校科技处统一编号。所有纳入学校科技管理的科研项目均由学校科技处建立科技档案。
第十一条 对于我校离退休教职员工以及外单位在我校兼职并参与我校科研工作的人员,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项目研究,但不得作为以我校名义申报的科研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 所有在学校科技处完成登记备案、立项的科研项目,均须录入学校智能校务平台的科研模块,主要包括项目的开题、中期、验收,资金预算、使用、结算,通过科研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并作为各二级单位和个人的有效业绩,纳入工作量计算、岗位绩效年度考核、聘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申报科研业绩审核。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已立项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学校或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执行。项目所在部门要对项目实施所需的条件给予支持并督促项目组按研究计划开展工作,确保研究计划的完成。
第十四条 在纵向科研项目下达单位的批文或计划任务(合同)书中,凡明确我校为合作单位的纵向科研项目,按照纵向科研项目进行管理,其他情况则按横向科研项目进行管理。横向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和管理。
第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批文或计划任务(合同)书中明确说明需设立子(分)项目的,在签订技术合作合同后可设立子(分)项目,但子(分)项目按降低一个级别处理。其他纵向科研项目不予设立子(分)项目。
第十六条 为保证科研项目的质量,学校科技处、项目所在二级单位负责在研重点项目进行中期、年度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学校有权对未按要求开展研究工作或执行情况不好的项目采取情况通报、限期整改、撤项等措施。
第十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在研究计划实施中,凡出现对预期目标、研究内容等有重大变更的,须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告,办理审批手续,经项目下达单位批准后方能变更。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离开学校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负责人变更、承担单位变更或项目终止报告,经学校同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与项目委托单位协商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对于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检查不合格或无法完成的纵向科研项目,学校有权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对该项目予以终止、撤消,并追回剩余科研经费。
第五章 结题(验收)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结题,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根据项目任务书(合同)及有关规定组织材料,经科技处审核同意。其中:
(一)对于纵向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任务书(合同)及项目下达单位的有关规定按时组织结题材料,报科技处审核后,交由项目下达方验收后方为结题。
(二)对于横向科研项目,项目完成或到期后,应在 6个月之内办理项目结题(结项)手续。项目负责人填报《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技项目结题(结项)表》(附件 4),并提交以下任一材料:
1.委托方(合作方)出具的同意结题的证明;
2.符合合同约定结题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应按任务(合同)书的要求完成,并办理结题验收手续。因故不能按时结题的,应提交书面报告及延迟结题申请书,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
第二十二条 根据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的要求,项目结题可以采取提交结题报告、验收、评议或鉴定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题后,项目组需按项目或专题立卷归档并将与项目有关的资料报送科技处。科研项目档案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于纵向课题的归档,项目组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书、任务书、开题报告、调研报告、协议书、合同书以及专家推荐意见、主管部门的批示或批准通知书等;
2.项目研究资料,包括实验记录、分析记录、测试记录、数据、图片等,研究、分析、测试、质检、技术报告,科研论文、专著、专有技术、专利、鉴定、软件、图纸等,年度执行报告、总结报告、结题跟踪报告以及学术交流与人才培养情况;
3.项目结题验收报告、结题验收会议资料、结题通过批复、成果鉴定等。
(二)对于横向项目的归档,项目组应提供以下材料:
1.横向科技项目合同书或协议书;
2.《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技项目结题(结项)表》或相关结题(结项)材料。
第六章 成果、奖励及保密
第二十四条 已通过结题验收的科研项目应及时申请科研成果评价。具体评价方式及程序根据项目任务来源及成果类别参照有关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科研成果在申请评价及公开技术内容之前应及时办理知识产权保护手续。
第二十五条 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在完成评价后,应在一个月内将评价资料报送科技处,并及时进行成果登记。对于申报国家、省部、地市厅级科学技术奖的科研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人提出申请,经全体主要完成人同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后,提交学校科技处按照规定要求报送。
第二十六条 申报科学技术奖的科研成果,应根据项目主要完成人员创造性劳动贡献的大小,实事求是地确定其在成果主要完成人序列中的排序,并由其在申报书有关栏目中签字认可。凡成果主要完成人对排列顺序有异议的,应在异议排除后方可申报奖励。
第二十七条 我校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且以其他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合作申报科技奖励时需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完整的报奖材料。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知识产权授权或登记及被有关索引收录的高水平论文等科技成果,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给予业绩认定及相应奖励。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科研成果完成人积极推广和转让有应用价值的科研成果;科研人员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转让应符合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的有关规定,并依法保证学校的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转让过程中损害学校利益。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若转化过程中产生新的科研成果,其转让或权益应以合同的形式确定。成果转让按照《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科研成果推广和转让活动的收益分配应兼顾学校、所在二级单位以及主要完成人三者的利益,收益分配原则上以主要完成人为主。
第三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国家、省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凡涉及泄露学校所属技术秘密,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研成果及知识产权进一步规范,按照《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及知识产权管理细则》(附件5)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的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办法同时废止,教研教改项目参照科研项目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管理细则
2.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登记表
3.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技类合同管理细则(试行)
4.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技项目结题(结项)表
5.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及知识产权管理细则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2021年 4月 30日
附件 1: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管理细则
一、 总体要求
(一)为进一步落实《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明确职责,规范管理权限,提高科研项目管理的效率,强化科研工作的目标管理,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二)科研项目负责人是指在已被批准立项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合同书或任务书中所确定的项目负责人、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书中所填报的项目负责人,以及已批复立项的校内项目的合同书或任务书中所确定的项目负责人。
纵向科研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批文或计划任务(合同)书中明确说明需设立子(分)项目的,可设立子(分)项目,但子(分)项目按降低一个级别处理。子(分)项目负责人享有与项目负责人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二、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与义务
(三)科研项目实施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学校在岗教职工。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的直接组织者和管理者,对完成项目任务承担直接责任。
(四)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职责如下:
1.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负责审批项目预算内单项不超过 1万元的经费开支。
3.科研过程中涉及仪器设备、办公设施等按照《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和《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办理。
(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职责。包括:
1.项目负责人对所有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和实施。
2.负责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及上报,有责任向项目下达单位反映计划执行中的各类问题。
3.负责组织完成所承担项目验收相关工作。
(七)项目负责人对科研成果的管理职责。包括:
1.对项目组获得的科研成果及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学校利益。
2.确定项目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的鉴定(评审)、登记、申报专利和申报奖励等事项中主要完成人的署名和排序,协调与项目有关的论文、专著在发表时的署名和排序。
3.依照有关规定开展项目成果的转让、以项目成果作价入股创办科技企业等事务。
4.依据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使用和分配通过项目成果获奖、转让等途径所取得的各种合法收入。
(八)项目负责人要检查和督促项目组成员共同遵守科技人员行为准则和学术道德规范。
(九)项目负责人出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或违反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视具体情况,予以以下处罚:
1.项目经费使用不当、挤占研究经费等情况,责令其改正并予以批评教育。
2.因项目撤销或其他原因造成学校被取消申报资格或声誉损失的,取消项目负责人纵向项目申报资格3年,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十)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开支项目经费。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十一)项目无法按计划完成拒不整改或申请延期1次仍未通过验收,学校可撤销项目并取消项目负责人纵向项目申报资格1年,按规定追回科研经费。因项目无法按计划完成研究工作或其他原因被项目来源方撤销项目的,学校按照项目来源方要求追回全部科研经费,并取消项目负责人纵向项目申报资格 2年。
三、项目负责人的变更或委托代理
(十二)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实际无法承担项目研究工作连续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应指定项目代理人,并在科技处备案;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实际无法承担项目研究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的,应到学校科技处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移交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和技术资料。
1.新项目负责人由原项目负责人推荐产生。变更手续经确认后,项目承接人即享有项目负责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2.在项目负责人出现明显过失或无法完成项目计划任务的情况下,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可以变更项目负责人,以保证项目计划任务得以完成。
附件2: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项目开立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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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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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信息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 归属部门 |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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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时间 | | 结项时间 | | 项目下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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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纵向课题( )横向课题( )其他( ) |
合同(任务书)金额(万元) | | 预计资金到账情况 | 第一次 | 万元 | 年 月 |
第二次 | 万元 | 年 月 |
第三次 | 万元 | 年 月 |
第四次 | 万元 | 年 月 |
项目组意见 | |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科技处意见 | 同意办理入账手续。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财务处意见 | 项目财务编号: |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说明: 1.本表适用于科研项目、科技专项活动经费登记。 2.本表只需填写一次。项目如有多次经费到账情况,请在预算资金到账情况中列明。 3.本表一式两份,分别提交计划财务处、科技处存档。 4.项目经费登记时,请项目负责人同时带上横向或纵向项目资料登记表一式两份,经双方现场确认材料无误后方可完成项目材料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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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技类合同管理细则(试行)
一、总体要求
(一)为进一步落实《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加强学校科技类合同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二)科技类合同是指科研项目下达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我校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所订立的,能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科技类合同。根据任务的内容和性质的不同,科技类合同分为:
1.技术开发类合同。指技术交易方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所订立的合同。
2.技术转让类合同。指技术交易各方就学校所属知识产权转让所订立的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等。
3.技术咨询类合同。指为特定技术项目提供的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咨询类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4.技术服务类合同。指当事人一方利用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三)学校教职员工所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校级科研项目均应通过签订科技类合同进行项目管理。对于纵向科研项目和校级科研项目,项目获得立项批复后,应根据项目下达方或委托单位的要求签订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书、任务书);对于横向科研项目,应与委托单位签订项目技术开发(服务、咨询)合同(或协议)。
(四)学校在岗人员与校外法人或自然人所签订的科技类合同必须以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的名义签订,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的所属部门、二级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外签订任何与学校有关的合同。学校授权委托项目负责人代表学校签订对应科研项目的科技类合同。
(五)学校科技处是全校科技类合同的职能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科技类合同的审批和管理;各二级部门对本部门人员所承担的科技类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预审、协调和监督的职责;承担科技类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学校《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履行义务。
(六)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在订立科技类合同时,应由学校科技处组织提交涉密部门进行保密审查,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应手续。
二、 科技类合同的审查与签订
(七)科技类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科技类合同文本原则上应使用国家科技部统一编制的各类科技类合同范本或技术合作方认同的合同范本。横向技术服务合同也可采纳项目委托方认可的合同范本。
(八)科技类合同须加盖“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科研)”方为有效,按照学校《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执行。用章时,应随需用章的合同一并提交《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类合同审批表》(见附件),按以下各类情况履行审批手续。其中:
1.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合同章使用。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的二级部门分管科技的负责人签署意见,科技处审核通过并办理用章登记后,方可用章。
2.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合同章使用。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的二级部门分管科技的负责人签署意见,科技处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科技工作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用章。
3.对于纵向科技项目的合同(或任务书),除使用“科技类合同章”之外,如果项目下达单位另有要求须使用“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印章的,经科技处审核同意确需使用的,可按照《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印章管理办法(修订稿)》相应规定,到学院党政办公室办理用章。
4.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科研)不用于签订无明确和实质合作内容的框架协议、战略合作和产学研合作等协议。
(九)科技类合同的审核、签订实行授权委托代理制度。学校委托项目负责人代表学校在所授权范围内签订该项目的科技类合同。
(十)学校委托代理人应切实履行其职责,在签订科技类合同前核实合同方及其经办人是否有签订权限或代理权、是否超越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核实合同方所使用的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有效,以及负责对学校相关人员完成合同的可行性与可能性、科技成果的权属问题、经费使用安排的合理性、使用学校无形资产情况等进行审核和把关。
(十一)科技类合同的审查、签订应遵循以下程序:
1.项目负责人负责拟定合同文本,对合同技术问题和可行性负责,填写《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技类合同审批表》(见附表);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负责审核合同实施必要条件,并在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合同文本原则上一式四份。
2.学校科技处工作人员负责合同形式审查。
3.对于通过审核的科技类合同,科技处在科技类合同文本上加盖“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科研)”,学校委托项目负责人签订合同。
4.经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的合同,其中1份合同交由科技处存档备案,其余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领取使用。
5.各二级单位为完成科技类合同的研究任务而委托校外合作方开展的技术项目,应以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为依据,按照学校采购流程签订相应的合同。
(十二)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合同的形式审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签订合同:
1.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
2.不属于科技类合同的范畴;
3.项目研究经费及给付方式约定不明;
4.科技成果归属约定不合理,可能引起学校知识产权流失;
5.验收标准、验收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6.风险责任未填或约定不明确;
7.违约责任未填或约定不合理;
8.签订地点、履行地点、有效期限不明确;
9.合同中争议的解决办法未填或存在约定不合理的科技类合同;
10.未制定经费预算表与项目组成员信息表。
(十三)科技类合同的台账管理
科技类合同应建立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合同的编号、登记时间、合同名称、合同金额、份数、经办部门和经办人、盖章经办人等信息。
(十四)科技类合同的编号规则
1.纵向科技项目合同:GDCP-ZX-年份-编号,编号由001起;
2.横向科技项目合同:GDCP-HX-年份-编号,编号由001起;
三、科技类合同的履行
(十五)科技类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学校各有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以确保学校信誉和维护学校正当权益。
(十六)学校各二级部门应为本部门所承担的科技类合同的履行提供必要条件,并切实负起监督、协调科技类合同履行的职责。对于科技类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要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学校科技处备案。
(十七)科技类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书面签证、往来信函、文书、电话记录、传真、电报、合同履行记录及索赔报告等文件均为科技类合同档案的组成部分。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妥善地处理、收集、整理、保存上述资料。
(十八)对于科技类合同履行过程中合作方的违约行为,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负有查明原因和收集证据的义务,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报科技处,学校按合同规定追究合作方的违约责任。
(十九)对于在科技类合同履行过程中合作各方所发生的纠纷,项目负责人及所在部门应当及时与合作方进行协商、调解,并分析查明原因。协商、调解均不能解决纠纷时,项目负责人及所在部门应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并将解决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学校科技处。
(二十)对于处理科技类合同纠纷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确需向对方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从该合同的经费中支出。不足部分视具体情况,分清责任,个人负责的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四、科技类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二十一)科技类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或中止。如确需变更或中止时,项目负责人应与委托方或合作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按相关法规制度规定办理签订变更手续或签署中止合同的书面协议。
(二十二)项目负责人应取得委托方或合作方的书面同意结题意见书,报学校科技处办理项目结题手续,结题验收后科技类合同正常终止。
(二十三)凡因项目负责人主观原因导致科技类合同中止,学校有权冻结该项目的剩余研究经费。对学校信誉和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将视具体情况给取消纵向项目申报资格、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科技类合同档案管理
(二十四)对于学校正在履行的科技类合同档案由项目组统一管理,同步在学校科技处建档和备案。
(二十五)对于已终(中)止的科技类合同档案,由科技处统一提交学校档案馆归档。
(二十六)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二级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学校科技处做好科技类合同文件的归档工作,并及时上报与科技类合同有关的全部资料。
六、责任与奖惩
(二十七)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禁止以不法手段洽谈或者签订科技类合同。
(二十八)凡无广东交通职业学院授权签订的科技类合同,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二十九)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行政、经济直至法律责任:
1.未经授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不依规定程序签订科技类合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2.以学校下属单位名义、加盖本单位公章,与校外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科技类合同的;
3.各二级部门及服务机构在编人员不以学校名义签订科技类合同;或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但研究经费未进入学校账户的;
4.在科技类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因失职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5.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同意科技类合同合作方使用学校视觉识别系统(VI系统)的;
6.在签订、履行科技类合同过程中,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及其它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声誉的行为。
七、附则
(三十)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它相关规定与本细则有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技类合同审批表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附: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技类合同审批表
项目合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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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类型 (相应栏目注明) | 1.类别 □纵向项目 □横向项目 2.属性 □技术开发(合作) □技术开发(委托) □技术推广与服务□技术咨询 □技术转让项目 |
项目下达单位 |
| 项目所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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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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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时间 |
| 合同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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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项目 计划对外 拨转金额 (转入经费项目无需填写) | 合作(协作)单位信息 | 全 称: 开户行: 帐 号: 联系人: |
对外拨转金额 |
| 代购设备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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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经办人 信息 |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项目负责人 意见 |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项目所在二级单位审核意见 |
二级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签字): 年 月 日 |
科技处 审核意见 |
主管处长(签字): 年 月 日 |
主管院领导 审批意见 |
主管院领导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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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0万元(含)以下项目,部门审核,科技处审核;
10万元以上项目,部门审核,科技处审核,主管科技院领导审批。
附件4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技项目结题(结项)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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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学院 (单位) |
| 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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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持人 |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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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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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时间 |
| 计划结题时间 |
| 实际结题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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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经费 (万元) | | 结余经费(万元) |
| 结余经费用途 | □项目组依规自行支配 □其他 |
项目合同任务(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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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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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完成 情况自评 | □已完成 □未完成(附情况说明) |
项目产生成果(对应合同要求列明)
项目主持人(签名): 年 月 日 |
所在部门审核意见:
主管领导(签章): 年 月 日 |
经费下达单位审核意见:
经费下达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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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如果项目完成情况自评为“未完成”,必须提交情况说明报告。
2.已完成项目请附项目合同约定提交的材料。
附件5: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及知识产权管理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为进一步落实《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管理办法》,加强我校科研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充分调动教职员工开展科研创新的积极性,提高我校科研水平,切实维护学校知识产权权益,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科研成果,是指根据国家科技部、教育部及省、市科技成果评价、登记、奖励及转化的有关规定,在科学研究、开发、试验及推广应用等方面取得的具有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成果,包括理论研究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本细则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商标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技术秘密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者所有的其它知识产权等。
二、科研成果与知识产权归属
(四)学校教职员工、全日制学生以及外单位来我校进修或从事科研合作研究的各类人员,执行由我校承担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或承担学校投入经费的研究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或利用工作时间和学校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科研成果均为学校的职务科研成果,其所有权归属学校,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由我校承担的外单位委托研究开发项目或我校教职工与外单位合作研究所产生的科研成果,根据技术合同约定科研成果归属进行管理。
(六)职务成果的专利申请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登记申请权属于学校,依法授予的专利权、著作权或专有权归学校所有。
(七)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的意志创作的,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享有。
(八)学校教职工在聘用期内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学校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职务作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它权利由学校享有:
1.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
(九)在校生参与老师承担的研究项目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学校享有或持有。
(十)学校派遣国内外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研究的人员在国外完成或者可能完成的职务成果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应当通过协议与国外有关单位进行约定。
(十一)在我校进修、学习或者进行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兼职老师以及研究生等,在其参与研究工作时应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其在校期间完成的职务成果的归属。
(十二)学校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或者其它科技活动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合作研究成果的产权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三、科研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
(十三)学校教职工及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做出的职务发明或者形成的职务技术成果 ,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向科技处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已登记和获奖的科研成果,成果完成人和有关单位应及时将成果的有关文件、资料整理成册连同有关证书提交科技处后统一提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十四)以职务成果方式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等,申请费用及年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1. 我校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专利委托代理机构,并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签订《专利代理委托书》,在委托书授权范围内代理申请我校师生申请职务发明创造。我校教师和在校注册学生作为第一发明(设计)人申请专利、软著等知识产权的代理机构须为我校招标指定并签订《专利代理委托书》的专利代理机构,相关费用可由学校专项经费支出或其他相关项目支出。
2.为促进专利技术尽快转化,职务发明专利的年费,发明专利授权后的6年内由学校支出,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的3年内由学校支出。
(十五)我校科研成果以作价入股方式进入企业进行经营的,由科技处联合成果所在二级单位及项目组商议确定股份及股权收益的分配方案,签订相关合同。
四、奖励与扶持
(十六)学校根据《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工作业绩奖励办法》(试行)对于获得各类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的教职工予以奖励,对于成果出让所得的收益,按学校∶发明人=2∶8的比例进行分配。
(十七)学校根据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对获得其它形式的知识产权、或对学校知识产权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设立专项奖励予以激励。
五、法律责任
(十八)本校教职员工及本细则所述的其他人员,有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义务。发明人若需向国外申请专利,应按照流程审批,先申请中国专利之后,再委托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外国专利申请。
(十九)违反本细则规定,泄漏学校的商业秘密、将职务发明变非职务发明申请知识产权、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以及擅自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造成学校知识产权流失和经济损失的,依法进行相应的赔偿,对责任人按相关规定处理,触犯刑法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本细则所涉及的内容,凡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有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执行。